罪名改判,轻刑处罚,一场看似不可能的逆转在法庭宣判中成为现实。这起由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的案件,最终被告人胡X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决,背后推动者正是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的陈青友律师。
陈青友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有多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2005年至2018年任职于某县政府法制科的经历,为他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从2017年开始正式执业后,更是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件。
在胡X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胡X在2013-2016年期间,隐瞒资金用途,虚构经营理由,骗取12名群众集资款37万元,用于高风险活动致损失,立案时仍有25.72万元未偿还,案发后仅归还9.635万元,认为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陈青友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身为律所刑辩团队带头人,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围绕核心事实、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深入分析。精准锁定关键争议焦点:胡X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通过对在案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的细致研究,他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X存在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胡X吸收存款的行为虽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但不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于是在案件审理中,他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胡X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过程中,陈青友就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和辩论,全面阐述辩护观点。同时,他不放过任何一个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细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额进行细致质证,结合证据提出异议,最终法院将指控的37万元核减为36万元,为后续轻判奠定基础。
不仅如此,陈青友还积极沟通协调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推动全部赃款的退赔工作。在他的努力下,胡X亲属主动代为向所有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未偿还款项,取得了全体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提供重要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青友“胡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判处胡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成功实现了从集资诈骗罪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改判,且被告人获轻刑处罚。
陈青友的这场辩护,从案件定性、事实认定到量刑情节,全方位把控案件节奏,实践着他“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展现了一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价值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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