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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索赔为什么能实现零赔偿?律师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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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6 · 14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景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41人 执业8年
律所: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181003306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3824756332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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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AX起诉B某承担房屋修复费用等,张景文律师代理被告成功实现零赔偿,背后有何门道?

矛盾凸显:工程质量索赔起争端

20XX年,AX与B某签订《建房包工合同》,约定B某以包工方式承接房屋建设工程,需按施工图纸施工。施工中双方多次调整方案、变更格局,B某于20XX年X月中途退场。此前双方因工程款问题涉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施工期间未严格按图施工。AX另行聘请人员完成剩余工程,在房屋未竣工验收时自行入住并办了不动产权证书。之后,AX单方委托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称房屋存在多处施工质量问题,认为B某违规施工、无故退场,遂向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某承担房屋修复费用XX万元、租金损失XX元,并支付鉴定费XX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经验出击:律师专业辩护展实力

张景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脉络,调取关联案件裁判文书、合同、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庭审中,紧扣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抗辩:一是举证证明施工变更系双方协商一致所致,并非被告单方违规;二是援引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原告未竣工验收便擅自使用房屋,依法丧失针对非地基、非主体结构的质量抗辩权;三是论证原告诉求的修复费、租金损失无有效证据支撑,单方鉴定报告亦不具备合法效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胜诉定音: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广东省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另行找人完工并实际入住使用房屋,视为其认可现有工程状态。原告再以施工与图纸不符、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单方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有效证明力,各项损失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价值彰显:专业保障当事人权益

在本案中,张景文律师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案件标的额较大,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租金、鉴定费合计近XX万元,一旦败诉,当事人将承担大额经济赔偿,还会对个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接手案件后,律师并未局限于表面争议,而是深度检索关联诉讼案卷与生效裁判,锁定“双方协商变更施工方案”这一关键事实,从根源上否定原告单方主张的“违规施工”说法。同时,精准把握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法律规定,熟练运用司法解释中“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不得再就非主体、非地基部分主张质量异议”的核心规则,构建起完整、严密的抗辩逻辑。针对原告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报告,从取证程序、证据效力角度逐一驳斥,指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效削弱对方核心证据。庭审过程中,条理清晰、有理有据进行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全面向法庭还原案件真相,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促使法院全盘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次代理不仅帮助当事人彻底免除二十余万元的赔偿责任,规避了重大经济损失,也厘清了双方多年的工程纠纷,彻底化解当事人的诉讼困扰。此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全程耐心沟通案情、分析诉讼风险,让当事人清晰知晓案件走向,稳定当事人心态,全方位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合法人身权益,用专业能力实现了案件全胜的良好结果。就像张景文律师常说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就是律师的使命所在”,在这起案件中,他无疑做到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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