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6日,邵某在实施盗卖铝板行为的当天就被邻水县公安局抓获到案,随后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到案之后他很快就如实供述了全部涉案事实,没有隐瞒任何细节。案件刚启动刑事程序不久,邵某家属就找到四川广安吴正波律师,委托其担任邵某的辩护人。
接手这个案件之后,吴正波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全案的时间线和已经发生的事实细节:邵某盗卖的是工地上用于外墙装修的铝板,他联系他人把铝板搬运到货车上,运到废品收购站售卖,一共获利5418元。后来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批被盗的铝板总面积48.8平方米,总价值9223元,已经达到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当时邵某已经主动退还了从废品收购站拿到的5418元赃款,被盗的铝板也全部发还给了被害的建筑企业项目部。邵某家属在委托律师之前,已经额外向被害单位赔偿了6000元,也拿到了被害单位出具的书面谅解书。这些动作在法律层面都是明确的从宽情节,但家属并不清楚这些情节在后续的庭审中能不能被完整认定,也怕稍有疏忽就错失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
吴正波律师首先帮家属理清了接下来的每一个关键节点要做的事,没有走多余的流程。他最先落实的一件事,就是在开庭前协助邵某家属全额预缴了法院可能判处的3000元罚金,这个动作本身就向法庭传递出邵某一方完全认可指控、主动悔罪的明确态度,没有留下任何拖延执行罚金刑的空间。之后他又把案件里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宽情节逐一核对确认,把每一项情节对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都梳理成清晰的辩护逻辑:第一项是邵某被动到案之后全程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翻供或者隐瞒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二项是所有被盗财物已经全部追回发还被害单位,没有造成被害单位的实际财物损失,额外支付的赔偿也进一步弥补了工地项目因此产生的临时误工、物料调度的小损失,已经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原本被盗窃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有效修复;第三项是邵某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之前一直靠务工谋生,这次属于初犯、偶犯,本身的主观恶性很小,对应的社会危险性也明显较低。
2024年5月27日,公安机关结合案件事实和邵某的悔罪表现,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案件移送到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经审查后以盗窃罪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邵某盗窃财物价值9223元属于数额较大,同时也认定了他具有坦白、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到了庭审环节,吴正波律师围绕之前梳理好的全部从宽情节,完整发表了罪轻辩护意见,重点说明邵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从刚被抓获的第一份笔录开始就没有任何推诿,后续主动配合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的行为也进一步印证了其悔罪的真实性,对他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任何重大不良影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完整审理后,全部采纳了吴正波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2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结合他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所有情节,最终认定邵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这个结果完全符合邵某和家属最初的预期,没有出现原本担心的实刑结果。邵某不用被收监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相关监督规定,之前的务工工作也能正常衔接,没有因为一时的糊涂付出完全脱离正常生活的沉重代价。
吴正波律师本身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处理盗窃这类常见的侵财型刑事案件时,始终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范围内的最大利益作为核心目标。这类涉案金额刚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的案件,很多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只是临时起意一时糊涂,律师的工作不是做无效的无罪辩护,而是把案件里所有能体现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的细节全部梳理出来,把每一项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都落到实处,让法庭能完整看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最终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当的处理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