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项目未整体验收为由拒付已确认的剩余工程款,承包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只得向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追讨欠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
2024年刚执业的吴晶,此时正专注于民商事实务案件处理,此前承办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已逾200件,其中仅合同类案件就有近八成涉及款项追索,她习惯从当事人提交的零散材料里抽丝剥茧找核心争议点。当事人通过麻城本地渠道找到吴晶,说明此前因缺乏专业法律协助,与被告的协商始终陷入僵局,才决定通过诉讼维权。
接受委托后,吴晶第一时间调取并整理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双包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据、前期转账凭证等全套证据,反复核对已付款金额、未结清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将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逐一罗列并提前准备应对方案。庭审中,被告当庭提出抗辩,主张结算单仅为阶段性凭证,需以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作为结算依据,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据效力。吴晶围绕结算单的签订背景、双方确认过程,向法庭说明该结算单系双方自愿达成的有效凭证,被告签字盖章后已产生确认工程价款的法律效力,当庭驳斥了对方的抗辩观点。针对原告提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求,吴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预判,法院可能会对合同约定的过高违约金标准予以调整,庭审中也针对性说明,被告逾期付款确实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应按公平原则予以支持。针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吴晶仔细梳理合同条款,发现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该类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当庭向法庭说明相关诉求无合同依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欠付工程款,支持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求,因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低,自双方确认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因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按判决结果进行分担。
结案后,当事人握着判决书感慨,之前以为打官司要靠关系,没想到一份攥在手里的结算单,就能帮自己讨回辛苦钱。吴晶望着判决书上的判项,深知基层法律服务里,很多当事人握着一手好证据,却因为不懂法律规则浪费了胜诉机会,她始终记得,法律不仅有明确的条文,更要在每个具体案件里帮普通人守住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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