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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项目搁置收据写借款赵乐律师代理合同纠纷追回四十万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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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5 · 19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620211129148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880911867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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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因购房项目搁置多年、收款收据被记作借款,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民事部主任赵乐代理其追回全部四十万元购房定金。

事实溯源・场景还原

二〇一一年,延安本地某置业公司与数十名购房人签订住宅楼预购合同,约定每套房屋对应十万元购房定金。四名原告按合同约定,分别向该置业公司缴纳十万元,合计四十万元款项。置业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时,却擅自将收款事由写为借款,此后案涉项目始终未能开工建设,置业公司既不推进建房,也拒绝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原告多次沟通协商均未得到回应。

质证梳理抗辩拆解

接受委托后,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民事部主任赵乐全面梳理全部案件材料,调取关联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厘清十余年连环诉讼的完整时间线,固定付款凭证、预购合同等关键证据。针对置业公司提出的主体不适格、无购房法律关系、超过诉讼时效三项核心抗辩,赵乐律师从合同文本、资金流向、履行行为、关联判决四个维度组织代理意见,逐一击破对方的抗辩逻辑。

庭审举证意见落地

赵乐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争议逐项举证,明确指出合同文本直接指向包括四名原告在内的购房个人,款项由原告直接转入置业公司账户,收款方亦为该公司,双方成立直接房屋预购合同关系;收据标注的借款无对应借条、还款计划等真实借贷合意证据,实质是购房定金的书面瑕疵;因置业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纠纷历经多轮诉讼,合同能否履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诉讼时效应从关联纠纷最终生效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未超过时效。最终置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主张权益实现

法院全部采纳赵乐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被告存在房屋预购合同关系,案涉四十万元为购房定金,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判令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返还全部购房定金,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完整实现。十余年的纠纷中,赵乐律师以专业梳理拆解复杂法律关系,用严谨举证打破对方多重抗辩,让当事人的权益终获兑现。平凡人的法律守护,从来都是在细碎证据里梳理脉络,在争议迷雾中锚定正义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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