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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法律关系助当事人要回应得场地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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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5 · 10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海微律师 已认证
执业8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广东卓建(湛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81185198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889897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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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海微是广东卓建(湛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8年正式执业,拥有十年以上一线法律服务经验。曾代理合作期届满未清算、占场拒付占用费案件,在当事人一审诉求被全部驳回后接手梳理,厘清不同法律关系边界完善证据,最终二审改判,帮助当事人顺利收回对应时段的场地占有使用费。

湛江广东卓建(湛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杨海微,2018年正式执业,此前曾任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专业,具备十年以上一线法律服务经验,常年深耕湛江及周边区域司法实务,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此前长期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处理过大量商事合同、群体性纠纷类事务。

不少普通人甚至部分企业经营者都存在一个认知盲区:合作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经营实体到期未完成清算,合作一方提供的场地就可以被无偿占用到清算完成,物权所有人无权主张占用期间的费用。这类认知直接导致不少国企、事业单位的不动产被长期占用却索赔无门,本案中的某医院就踩了这个坑,其此前自主提起的一审诉讼,直接被法院以双方未对合作设立的某和医院进行清算为由,驳回了全部452万余元场地占用费的诉求。当事人一审败诉后找到杨海微律师,她梳理全案证据后发现,核心争议恰恰卡在绝大多数普通当事人绕不开的法律认知难点里——对方刻意混淆了公司清算程序与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边界,拿公司法上的清算义务,来对抗合作合同里明确约定的场地到期返还义务,普通当事人很难自主厘清两类不同法律关系的适用边界,也容易被对方提出的“未清算就不能收场地、不能要费用”的抗辩逻辑带偏。

杨海微律师结合自身处理过的大量商事合同纠纷经验,没有顺着清算相关的公司法条文展开抗辩,而是从双方最初签订的合作合同条款切入,固定某医院全程不承担经营亏损、合作期满场地直接归还的核心约定,同时调取了合作期满后某医院从未参与某和医院后续经营分配、也未再获取任何利润的客观证据,拆解出对方以清算为幌子长期占有场地获利的行为,已经脱离了原合作框架的合法边界,本质属于无权占用物权人不动产的行为,既不需要以完成清产核资为前提,也不存在任何免责依据。针对一审未明确认定的场地计费面积,杨海微律师把原始合作合同载明的场地范围、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三方实测报告三类证据逐一对应校准,剔除了不属于物权登记范围内的公共分摊面积,最终固定下有完整证据链支撑的1554.78平方米计费面积,避免后续法院酌定面积时出现大幅偏差。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信了杨海微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某医院没有为对方无偿提供场地的义务,对方在合作期满后继续占用场地获益,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某和医院、某中心三家主体共同向某医院支付对应时段的场地占有使用费,同时由三家主体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3万余元。

从本案的裁判逻辑可以看出,商事合作中的公司清算义务,不能直接对抗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物权,两者属于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前置依附的关联,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未完成清算就不能主张场地占用费,本质是混淆了不同部门法的适用边界,反而导致自身合法物权被长期侵害。

针对这类不动产合作类纠纷,日常经营中首先要在合作协议里明确约定场地返还的具体时间节点,不要附加“清算完成后才返还”这类模糊条件,合作期限届满后第一时间留存要求对方撤场的书面催告记录,若对方拒绝搬离,不要陷入“等清算完再主张权利”的误区,可直接依据物权保护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固定好场地权属证明、合作协议、占用时段的相关证据,必要时提前对接属地有丰富本地法院办案经验的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自主维权时法律关系梳理偏差,导致一审全案败诉的被动局面。杨海微律师始终秉持明法析理、笃行尽责的执业理念,这类跨部门法的交叉类商事物权纠纷,只有精准抓住核心法律关系,避开对方设置的程序抗辩陷阱,才能最大程度还原事实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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