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16万余元,这样的行为为何最终能被决定不起诉?
2016年1月至8月期间,无锡某有限公司股东、实际经营者,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用,通过他人从其他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18108.41元,税额162460.17元。这些发票已被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补缴了全部税款。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依法告知相关权利和后果,并听取了各方意见,还组织了公开听证。最终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部税款,综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在这个案件中,李帆律师功不可没。他精准把握自首、认罪认罚、全部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叠加适用,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公开听证程序中,他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增强了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李帆律师深知这一点。他通过引导当事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和牢狱之灾,有效挽救了企业及个人的前途。这也提醒着企业经营者,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及时纠错、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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