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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最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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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5 · 149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帆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81人 执业7年
律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191009144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6605101257
代表案例:2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李帆律师 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执业以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案件类型多样,办案经验丰富。参与代理的方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系全国首例侦办、江苏首例判决的“套路贷”涉黑案件;参与承办的无锡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者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规不起诉案入选《无锡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典型刑事案例精选》。通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精准的办案节奏,承办案件多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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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达16万余元,这本该是要被判刑的。然而,在李帆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却被决定不起诉。这背后有着怎样的法律逻辑?

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16万余元,这样的行为为何最终能被决定不起诉?

2016年1月至8月期间,无锡某有限公司股东、实际经营者,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用,通过他人从其他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18108.41元,税额162460.17元。这些发票已被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补缴了全部税款。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依法告知相关权利和后果,并听取了各方意见,还组织了公开听证。最终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部税款,综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在这个案件中,李帆律师功不可没。他精准把握自首、认罪认罚、全部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叠加适用,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公开听证程序中,他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增强了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李帆律师深知这一点。他通过引导当事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和牢狱之灾,有效挽救了企业及个人的前途。这也提醒着企业经营者,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及时纠错、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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