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及后续审判阶段时,公诉机关的初步指控内容覆盖了全团伙参与的十余起诈骗事实,但在具体金额核算、责任划分上存在多处模糊认定,所有涉案人员统一按照团伙总金额核算的初步思路,也让十名后期加入、仅参与少量环节的辅助角色面临远超其实际作用的量刑预期,各当事人对自己的涉案金额、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普遍存在异议,部分有前科、存在漏罪情节的当事人,更是担心直接被数罪并罚处以重刑。
广元剑阁县刑事辩护律师杜得林律师带领团队第一时间介入,逐页梳理全案卷宗材料,把被害人陈述、各被告人供述、涉案转账记录、退赔凭证等所有证据材料逐一对应核对,没有笼统认同公诉机关给出的涉案总金额核算结论,转而拆分每一起具体诈骗事件的资金去向,重点排查出多项原本被计入犯罪所得的合理开支。这些开支是诈骗过程中产生的正常交通、餐饮类生活开销,相关参与人员自始至终没有将该部分钱款据为己有的非法占有故意,不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纳入犯罪金额统计范围。同时律师团队还梳理出多笔被告人在团伙共谋之外,以个人名义私自向被害人索要的修车费、油费等款项,该部分钱款的收取没有经过团伙统一策划,不能归入共同犯罪的涉案总额,只能对应核算到具体实施该行为的个人名下。经过多轮细致核对,律师团队逐一标注出公诉机关多处金额认定的偏差点,为后续调整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打下坚实的事实基础。
针对控方最初存在模糊地带的主从犯划分问题,广元剑阁县杜得林律师按照每一名被告人的实际参与情况拆分事实,逐一梳理不同人员的分工职责、获利数额、参与作案的频次,结合全案证据逐一核对,最终清晰呈现出两名核心人员全程主导诈骗流程策划、对接被害人敲定收费标准、统筹全部人员角色调度的完整链条,其余十名后期加入的被告人都是受安排配合扮演相亲女性、女方亲属、职业介绍人等指定角色,事前没有参与整体诈骗模式的共谋策划,事后也只能拿到远低于主犯的少量报酬,所有行为都处于被动服从的辅助地位,完全符合从犯的法定认定标准。针对有前科、同时存在漏罪情节的被告人,律师也结合相关裁判规则提出辩护意见,说明分案处理容易导致前后量刑标准失衡,请求法院结合全案统一考量情节,避免出现量刑不公的结果。
在理清核心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律师团队针对自己代理的每一名当事人,逐一梳理挖掘对应的从宽处罚情节,逐人单独整理对应的辩护意见,对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当事人明确自首情节的适用依据,对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有事实的当事人标注坦白情节,对已经主动全额退赔赃款、预缴罚金的初犯偶犯,结合其参与作案次数少、实际分得赃款数额极低的实际情况,逐项列明可以从宽处理的理由。针对部分涉案事实证据链不够完整、不足以完全认定的情形,律师也依法当庭提出事实认定异议,通过庭审质证剔除了部分缺乏对应证据支撑的不合理涉案金额,进一步缩小了各当事人的最终核定涉案数额。
经过庭审阶段的充分质证和辩论,法院全部采纳了杜得林律师提出的核心辩护观点,首先依法纠正了此前公诉机关认定存在偏差的犯罪金额,将合理生活开支、个人单独实施的非共谋费用都从共同犯罪总额中扣除,重新精准核定每一名被告人的实际涉案金额。随后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发挥的实际作用,明确划分主从犯界限,仅认定两名核心策划人员为主犯,其余十名辅助参与人员全部认定为从犯。结合各被告人具备的自首、坦白、全额退赃、预缴罚金等不同从宽情节,法院对多名被告人作出大幅从轻处罚的判决,对其中悔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的多名从犯依法适用缓刑。对原本存在前科和漏罪、需要数罪并罚的被告人,法院也采纳了辩护意见兼顾司法公平,酌情下调了量刑幅度,规范了数罪并罚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对参与时间极短、涉案金额极小的被告人,法院也作出了拘役、短期有期徒刑的轻缓处理。判决同时明确各被告人按照自身参与的实际案情退赔被害人的剩余损失,对全部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既对危害群众财产安全的婚恋诈骗犯罪作出了依法惩处,也充分落实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没有让辅助参与的当事人承担超出自身行为的过重责任。案件宣判后,所有当事人都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没有再提出上诉,被害人的损失也后续通过退赔程序逐步得到弥补,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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