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张玥律师始终坚持“专业温情,精益求精”的办案原则。在每一个案件中,她都致力于将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温情的人文关怀相结合,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下面为大家讲述张玥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411669011)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某商贸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XX年至20XX年,商贸公司为贸易公司供应水泥,累计价值3XX7818元,经结算贸易公司尚欠30XX00元。张X出具欠款条约定20XX年12月30日前归还,然而逾期未付。商贸公司遂将贸易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贸易公司需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张X承担连带责任。贸易公司、张X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商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贸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这起案件中,张玥律师所在的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商贸公司的委托。张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事前就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她了解到贸易公司成立于20XX年3月31日,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张X(认缴9万元)、郑(认缴1万元),出资时间20XX年3月25日。20XX年3月20日,股权发生转让,变更后张X认缴6.1万元、吉认缴3.9万元,出资时间20XX年12月31日。20XX年4月7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X00万元,张X认缴36X0万元、吉平认缴2XX0万元,出资时间20XX年12月31日,但两人均未缴纳出资。张玥律师意识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为案件的解决找到了关键的突破点。"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张玥律师注重事中把控。第三人提出贸易公司的债权形成于增资前,公司责任能力应以当时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情况为依据。对于这一抗辩理由,张玥律师进行了严谨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举证。她指出,现行法律对公司债务发生在增资前后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并未作出区分,只要股东应承担法定出资责任,就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玥律师通过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同时,她积极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的审理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进行。"
"经过张玥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和《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认定贸易公司符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情形。郑已支付10000元,按先息后本规则,优先偿还资金占用损失。截至20XX年9月16日,未清偿债务为货款30XX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8XX0.68元,20XX年9月17日起资金占用损失以30XX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法院判决张X在3XX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吉在2XX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贸易公司的债务向商贸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胜诉,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玥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多年来,她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民商事诉讼等领域取得了众多成功案例,赢得了行业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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