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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辩护论证自首情节,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告人争取合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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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5 · 10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隆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620141088060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土地房产、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214203952
代表案例:5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程隆银律师,办理了上百件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和合同纠纷。一直坚持受人之命,忠人之事。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和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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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云南昭通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程隆银律师为被告人虎XX辩护,法院采纳关键意见,虎XX获合理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律师围绕自首、被害人过错等制定策略,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文章展示相关法律适用及辩护思路,供类似案件参考。

这是一起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虎XX与被害人锁某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5月21日晚,两人与马X3饮酒后,虎XX骑摩托车搭载二人返程。途中,因锁某某言语冒犯虎XX户籍地人员,双方发生冲突,虎XX击打锁某某并将其推倒至坎下。锁某某于5月23日在家中死亡。案发后,虎XX离开昭通,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返回接受询问,随后被刑拘、逮捕。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虎XX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亲属)要求虎XX赔偿723301.5元经济损失。程隆银律师受指定担任虎XX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虎XX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判决虎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六万元。

时间回到2019年5月21日晚,虎XX、锁某某、马X3一同饮酒后,在返程途中,锁某某言语不当冒犯虎XX户籍地人员,双方先是争吵,进而发生抓扯。虎XX用拳头击打锁某某前胸部,还将其从公路路沿推倒至1.42米高的坎下。之后,虎XX和马X3将锁某某送至其家门口后离开。5月23日,锁某某在家中死亡。经鉴定,锁某某系外力作用于前胸部致肺挫伤、广泛性肺组织出血水肿,最终因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虎XX离开昭通,但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返回并接受询问,随后被采取了刑事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虎XX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虎XX有期徒刑十五年。

程隆银律师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擅长从证据细节突破。接受指定后,程隆银律师全面梳理案件卷宗。他发现,虎XX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就自行返回昭通,于2019年6月7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胸部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程隆银律师认为虎XX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这成为了重要的辩护要点。

同时,律师还注意到,被害人锁某某言语冒犯行为是引发争执、抓扯的直接诱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此外,本案系朋友间琐事引发的激情冲突,并非预谋伤害,且虎XX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程隆银律师结合虎XX的实际经济状况,发表了合理的赔偿意见。庭审中,程隆银律师围绕这些辩护要点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辩护意见,精准反驳不合理主张。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为:认定虎XX构成自首,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判处虎XX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依法判决虎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判决中认定虎XX构成自首,以及综合多种情节进行量刑和确定赔偿金额,均与程隆银律师的辩护意见相吻合。

在此案中,程隆银律师通过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从自首认定、被害人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及认罪认罚等多方面进行辩护,既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合理平衡了刑事量刑和附带民事赔偿。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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