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纠纷的最初起源,是原被告二人婚后长期的性格冲突。二人登记结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还共同生育了一名子女,后续因相处过程中性格差异持续凸显,日常争吵愈发频繁,双方的感情逐渐被消耗,之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这一分居状态持续了多年。原告想要结束这段早已没有实质情感联结的婚姻,同时希望直接抚养婚生子,并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但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明确不同意离婚,双方就此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无法自行达成离婚的诉求,便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接受原告委托的是盛春龙律师,他所属的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是他作为创始高级合伙人参与设立的律所,他此前长期在上海市嘉定区执业,作为上海市嘉定区广播电视台《法宝在线》栏目特邀点评嘉宾律师,长期参与热点法律问题解答和普法宣传,同时热心公益法律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十余年,曾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作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盛春龙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此前已经妥善处理数百件各类疑难复杂的相关案件,对这类离婚纠纷的处理逻辑有着清晰的把握。
盛春龙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直接进入诉讼流程,而是先对整个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证明双方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进而佐证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同时还要同步准备抚养权归属、共同财产分割对应的相关依据。考虑到原告此前并没有留存相关纠纷证据的意识,很多日常争吵的证据已经难以回溯,盛春龙律师便指导原告从现有的可追溯的事实维度出发,分方向收集整理各类证据。
首先是关于感情不和的相关内容,对于已经没法通过书证、物证等直接举证的吵架冲突细节,盛春龙律师指导原告对感情破裂的完整缘由进行详细梳理陈述,把多年来双方矛盾逐步升级的过程清晰还原,形成完整的事实脉络。接下来是案件最核心的分居事实举证,这也是后续能否认定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关键,盛春龙律师指导原告整理出多年来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对应的全部租金收据,还有这套租赁房屋长达数年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这些客观留存的付费记录,能够直接印证原告长期不在原婚姻共同住所居住的事实。与此同时,针对原告想要直接抚养婚生子的诉求,盛春龙律师也指导原告收集整理自身抚养条件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相关证据,保证抚养权的主张有充分的事实支撑。
完成全部证据的梳理和整理工作之后,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流程。庭审过程中,被告依然坚持主张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分居的原因是否为感情不和、抚养权归属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争议点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当庭的陈述内容逐一核实事实,确认原被告二人婚后因性格差异长期争吵,确系因感情不和持续分居满两年,感情已经没有修复的可能,原告的抚养条件也更适配婚生子的成长需求。
法院结合审理查明的全部事实,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相关规定,作出最终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名下的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对应的车辆折价款。
在这类涉及分居事实的离婚纠纷处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被告以非感情不和的理由抗辩分居事实,比如主张分居是出于工作异地调动等其他客观原因,这就要求收集的各类证据之间要形成完整的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分居的核心动因是双方感情不和,而非其他客观因素。除此之外,如果婚生子已经年满十周岁,确定抚养权归属时还需要参考孩子自身的意愿,当事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也要注意维护和孩子的正常相处,避免在抚养权主张中出现不必要的障碍。上海嘉定区盛春龙律师在这起案件中,没有刻意夸大事实或曲解法律,只是基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梳理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链条,最终推动纠纷按照对应的法律规定得到妥善处理,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也让整个处理过程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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