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灿律师作为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耕阜阳本地法律服务市场10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1500余件,身兼颍州区同心律师服务团成员、阜阳市律协多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获评阜阳市颍州区十佳法律援助律师,始终秉持“委托人利益至上,专业立身、责任笃行”的执业理念,为阜阳及周边当事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以下选取两起典型办案案例,客观呈现办案思路与裁判结果:
案例一:捷豹轿车出租后被无证驾驶撞毁,否认租赁关系仍获赔8.4万余元
2024年10月,阜阳本地某商贸公司将名下捷豹轿车交由时某使用,双方口头约定日租金200元,商贸公司当日完成交车。车辆交付几日后,案外人张某无证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完全毁损,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后续商贸公司向时某主张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等合计8.8万余元时,时某全盘否认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主张车辆实际是案外人张某租赁、租金也由张某支付,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商贸公司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全部诉求。商贸公司多方核对证据后,委托崔灿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要求时某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车辆相关损失。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有两点:一是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是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还是被告主张的居间介绍关系;二是原告主张的维修费、停运损失、拖车费、评估费是否均有合法依据,能否得到全部支持。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则,区分车辆租赁与居间的核心标准是:是否由被告直接和原告商定租金、直接向原告支付费用、自主决定后续对车辆的使用处分。本案中原告全程未接触过实际肇事的张某,张某也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双方的交易模式完全不符合居间服务的特征,事实上构成直接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同时合法成立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理应承担租赁期间车辆毁损的全部赔偿责任。
崔灿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当事人手中全部零散材料:完整提取双方关于租车询价、取车、对账付租的微信聊天记录,逐笔核对对应时段的转账流水,还原双方长期以来的交易习惯,把被告主张“仅为居间人”的抗辩逻辑全部打破。
庭审中重点向法庭说明: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和案外人张某建立过租车的合意,也没有收取过张某的任何款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发生在原被告之间。同时把维修费发票、停运损失的时长计算依据、拖车费票据、评估费凭证逐一整理举证,把每一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和事实依据对应列明,避免出现部分诉求因证据不足不被支持的情况。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认定原被告双方构成事实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时某不属于居间人,应当承担租赁期间车辆毁损的赔偿责任;
2.扣除被告此前已经支付的2900元租金,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拖车费、评估费合计8.4万余元;
3.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时某负担。
案例二:银行贷款转借同事致借条无效,缺席判决全额追回10万元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阜阳本地当事人崔某甲和刘某甲曾是同事,2023年崔某甲把自己从银行申请获取的10万元贷款转借给刘某甲,双方事后通过电子签平台签署借条,约定借期2年、年利率5%。除此之外刘某甲还零星向崔某甲借款3000余元未打借条。
后续刘某甲始终拖延还款,崔某甲多次微信催讨对方都承认欠款但始终不履行,崔某甲委托崔灿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甲偿还全部10.3万余元欠款及对应利息。起诉后刘某甲收到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全程缺席庭审。
本案核心争议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况下,双方签署的借条效力如何,还能不能要回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很多普通当事人误以为合同无效就意味着钱完全要不回来,但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则: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同时结合双方过错,借款人还应当支付对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至于剩余3000余元的小额借款,没有证据证明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崔灿律师没有按照普通民间借贷案件直接主张借条约定的5%年利率,而是主动调整诉讼思路,把两笔借款分开处理:针对10万元转贷部分,明确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关系主张返还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LPR主张资金占用损失,避免因为坚持主张高额利息导致核心诉求不被法院支持。
同时指导当事人把银行贷款流水、电子借条、全部微信催讨记录、小额借款的转账凭证完整固定,形成闭环证据链。即便被告缺席庭审,证据也足以让法庭直接查清全部欠款事实,不需要依赖被告到庭陈述即可依法裁判,规避因被告缺席导致事实难以认定的诉讼风险。
法院经缺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1.判令被告刘某甲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崔某甲转贷的10万元本金,并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支付自借款交付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
2.判令被告刘某甲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剩余3000余元小额借款本金,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支付逾期利息;
3.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某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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