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提出的反对依据十分具体,他们主张两份遗嘱都不是老人亲笔书写,遗嘱上的字迹和老人生前的书写习惯存在出入,立遗嘱时老人因病神志不清,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更有甚者提出遗嘱是在世的原告采用胁迫手段逼迫老人写下的,完全不符合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坚持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规则来分割整套房产。而原告一方手里仅持有两份遗嘱原件,当时录制的立遗嘱过程视频,以及老人立遗嘱前后的就诊记录,直接面对五名继承人的集体反对,仅凭手里的零散材料很难直接支撑自己的诉求,双方的僵持让遗产继承的程序一度停滞。
武汉严倩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后,直接把全部代理工作的核心锚定在了两份自书遗嘱的效力证明上,没有在其余继承份额的细枝末节上分散精力。严倩律师先把《民法典》中关于自书遗嘱的明确规定作为核心参照,确认自书遗嘱只要满足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个形式要件,就符合法定的成立标准,再围绕这个标准逐一梳理手里的证据材料。她先把两份遗嘱原件逐一核对,确认两份遗嘱上都有老人的亲笔签名,也清晰标注了订立的完整年月日,两份遗嘱的内容前后连贯、互为补充,不存在矛盾冲突的地方。随后严倩律师把立遗嘱过程的完整视频调出核对,视频里全程记录了老人独自书写遗嘱全文、签名标注日期的全过程,老人的书写状态、表达逻辑都能对应上遗嘱的全部内容,不存在他人引导或者胁迫的画面。针对被告提出的老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的主张,严倩律师整理了老人立遗嘱前后的完整就诊记录和相关病历材料,材料里的记载显示老人在订立两份遗嘱的时间段内意识清晰,能够正常辨认自身行为的后果,完全具备订立自书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梳理遗嘱效力相关证据的同时,严倩律师也精准厘清了整个继承环节的法律关系,把整套房产的份额拆分到每一个继承节点逐一核算。这套房屋是最早离世的被继承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尚存的老人个人所有,剩下的二分之一份额才是最早离世的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份遗产本该由尚存的老人和四名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各分得五分之一,折算下来,尚存的老人除了自身持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份额之外,还能从已故配偶的遗产里再继承到额外的份额,合计享有整套房屋五分之三的权益。这个核算过程没有模糊地带,每一步都符合法定继承的基本规则,也刚好和遗嘱里老人指定处分的财产范围完全对应,不存在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的无效情形。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坚持之前的全部主张,却始终没有拿出任何实质证据来佐证遗嘱是原告胁迫老人所写,也没有提供具备资质的笔迹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来否定遗嘱字迹的真实性,更没有提交能够证明老人立遗嘱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反材料。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重点核查了严倩律师提交的遗嘱原件、立遗嘱视频以及老人的就诊记录,认为几份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完整还原了老人订立两份自书遗嘱的全过程,两份遗嘱的形式要件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内容也没有超出老人个人有权处分的财产范围,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被告方提出的各项抗辩主张,都没有对应的充分证据支撑,依法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案涉两份自书遗嘱均合法有效,按照遗嘱内容,老人享有的五分之三房屋份额由原告单独继承。结合整套房屋的市场估值,法院明确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按照每名被告原本可通过法定继承分得的房屋份额价值,向各被告支付对应的房屋分割补偿款,同时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存款部分也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在所有继承人间做了均等分割。这起多方僵持的遗产继承纠纷,最终围绕自书遗嘱效力这一核心分歧完成了全部厘清,各方的继承权益都在明确的规则框架下得到了对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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