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共同诈骗案件当中,司法实践经常会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共犯规则,但该规则并非可以不加区分机械套用。底层业务员仅从事前期铺垫引流工作,是否应当对团伙全部涉案巨额金额承担刑事责任,是此类案件当中极具争议的辩护难点。本案当事人王某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认为仅短暂参与二十余日好友添加、前期聊天铺垫,并未介入引导转账的核心诈骗环节,也没有实际骗到钱款;却被公诉机关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要求对其参与期间团伙全部720余万元诈骗数额承担责任。涉案金额一旦认定,因其数额远超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法定量刑起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建兴律师介入本案,深挖因果关系边界,对全额归责的指控展开有力抗辩,最终成功实现量刑大幅下调。
王某从境外主动回国投案自首。其在诈骗团伙当中仅仅工作二十余日,岗位职责仅限于添加好友、开展前期聊天铺垫,后续诱导被害人投资转账的关键诈骗流程均不由其经手,王某本人也并未直接骗取任何被害人钱款。归案之后,公诉机关将其认定为诈骗罪共同犯罪,要求王某对其参与的二十余日内整个团伙产生的720余万元全部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电信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起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该指控被法院采纳,王某即将面临至少十年的牢狱之灾,案件辩护压力极大。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建兴律师拥有近二十年一线刑事办案经历,之前曾任职资深检察官,累计办理刑事案件六百余件,积累十余件共计近二十人不起诉、无罪的实务办案经验。接受委托之后,陈建兴律师第一时间完整审阅全部卷宗,迅速找准本案核心辩护突破口,针对公诉机关机械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共犯认定思路提出抗辩。
辩护意见提出,电信诈骗属于数额犯兼情节犯,成立犯罪不仅要有相应诈骗行为,还应当确认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只负责前期浅层聊天接触引流,既没有参与团伙分红,也没有经手被害人资金流转;其前期铺垫行为和后续七百二十余万元的诈骗结果之间,并不具备直接排他的刑法因果关系,直接让王某对全部巨额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同时辩护进一步提出,即便认定王某的行为具备刑事可罚性,其所参与的引流行为并未直接促成任何被害人转账,应当属于犯罪未遂,公诉机关直接以全案既遂720余万元作为量刑基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陈建兴律师细致核对王某参与二十余日之内每一笔被害人转账时间节点、全套诈骗话术流程、各环节实施人员分工链路,形成三十余页详实书面质证意见,清晰划定王某个人行为的边界,厘清其行为与最终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消除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模糊地带。
经过庭审充分辩护,法院最终采纳陈建兴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没有采信公诉机关720余万元的全额数额指控。判决王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相较于原先十年以上的量刑起点,本案实现大幅度降档减刑,辩护取得显著成效。
陈建兴律师深耕重大疑难复杂刑事业务近二十年,业务覆盖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诸多领域。办理过多起代表性案件:将指控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自十年以上下调至三年六个月;多起案件实现取保候审后公安撤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大量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核减涉案金额,于审判阶段将偏高的量刑建议予以大幅缩减,立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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