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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共同犯罪从犯认定存争议,依在案证据拆解行为边界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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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4 · 142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红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0人 执业9年
律所: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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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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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一起由检察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共同参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境的肉类冻品,涉案数量大,多名被告人的行为交织在一起,各自主张的参与程度也存在差异。案件办理初期,控方提交的起诉意见里,未单独区分各名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实际起到的作用,被告人D的出资行为与其他核心环节的参与行为被笼统纳入共同犯罪整体评价,一旦按照该认定延续庭审思路,当事人面临的将是与实际作用不匹

分歧两端的立场十分清晰。控方的基础逻辑是,被告人D有出资行为,客观上为走私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属于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员,全案涉案数量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行为本身存在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引发公共卫生风险的危害,应当在对应量刑区间内作出裁断。而当事人一方则始终认为,自己只是出于情面参与小额出资,从头到尾没有碰过走私项目里的实质决策环节,没有拿到过任何走私带来的收益,刚进入流程就因涉案被抓获,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也全程配合调查,完全自愿认罪认罚,不该被认定为和其他主导人员作用相当的角色。双方的核心矛盾,就集中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地位与作用的划分,能不能对当事人认定为从犯,在此基础上结合认罪认罚等情节可否适用缓刑。

浙江省舟山市周红初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其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之后,首先没有直接切入观点输出,而是先沉下心来把全部卷宗材料逐页梳理完整,又多次会见在押的被告人,把所有涉及被告人D行为的细节一条条从卷宗里摘出,和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行为记录逐一对照核对。整个走私犯罪链条里,从前期的项目发起策划、租赁调度运输船舶,到后续出境对接境外货源、安排船员执行过驳作业、对接境内收货渠道这些核心环节,在全部案卷材料里找不到任何一处被告人D参与决策、实际执行的相关记载,能查到的只有一笔小额的出资记录,后续的配合行为也都不涉及关键事项。顺着这个线索,浙江泽大(舟山)律所副主任律师周红初把辩护的核心支点搭建起来,不再笼统谈主观恶性小这类空泛的表述,而是用卷宗里的客观证据把当事人的行为边界清清楚楚划出来,明确区分出当事人的行为和主犯行为的本质差异。

进入庭审阶段后,周红初律师围绕此前梳理好的事实脉络,分层次发表完整的辩护意见。首先从共同犯罪的结构入手,逐一列明走私犯罪得以完成的几个核心必备环节,说明这些环节均由其他同案被告人主导完成,当事人既不是犯意的发起者,也没有参与任何核心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仅有的小额出资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里仅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完全符合共同犯罪从犯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之后再逐一叠加当事人的初犯、偶犯属性,全程没有实际获取走私收益的客观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悔罪表现,综合说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明显较小,对应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与主导犯罪的人员有明显区别,对其适用缓刑不存在再次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也符合量刑规则的要求。

法庭对全案证据逐一核查,又对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行为细节、实际起到的作用大小进行逐一甄别,发现辩护方提出的所有事实主张都有对应的卷宗材料予以支撑,没有超出在案证据的范围,也符合走私共同犯罪行为认定的实际逻辑。过往这类涉案数量较大的走私案件,不少参与人员的出资行为常被直接认定为对犯罪提供实质助力,进而不做从犯的区分,但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没有笼统把参与行为混同评价,而是采纳了周红初律师提出的核心辩护观点,专门就被告人D的地位作出独立认定,明确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结合当事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明确悔罪表现的情节,不存在量刑层面的其他从重情节,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D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当事人无需送监执行,得以直接回归社会。

这起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私类共同犯罪案件最终办结,既没有刻意突破现有规则去争取宽缓结果,也没有放任当事人的行为作用被笼统评价,整个辩护过程始终围绕卡住双方的核心分歧展开,用客观在案的证据把原本模糊的“参与行为”拆解成不同层级的实际作用。不少走私共同案件里,不少当事人仅实施了小额出资行为,没有介入后续核心环节,很容易被一并纳入主犯的评价范围,这类情况下,不需要脱离案件事实去谈从轻,只需要沿着全案的行为链条逐一厘清每一名参与人的实际作用边界,把对应的事实落到卷宗的具体记载之上,就能够为后续从犯认定、缓刑适用奠定扎实的基础,最终的处理结果也更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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