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瑞华接手的赵X、刘XX涉资金转移案中,公安机关锁定二人协助电信诈骗团伙套现、取款的资金流向,抓获刘XX时,赵X主动投案,但公诉机关最初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赵X辩称不知款项为诈骗所得,其辩护人主张应定非法经营罪;刘XX称仅帮忙取款,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法院由此出现罪名定性的核心分歧。
办案过程:律师介入后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论证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纪瑞华在阅卷后发现,全案缺乏赵X、刘XX直接参与电信诈骗共谋的证据,二人仅负责POS机、银行卡的出租出借及资金提取转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庭审中,纪瑞华与对方辩护人围绕主观明知程度、犯罪金额统计依据、主从犯划分标准展开多轮举证质证,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提供二人事前与诈骗团伙沟通的证据,不能认定其具有共同诈骗的故意。
庭审焦点:罪名定性与犯罪数额的争议博弈
法庭调查阶段,纪瑞华出示赵X出租POS机时的聊天记录、刘XX取款时未刻意规避身份信息的银行流水,二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共同故意”的构成要件,更符合事后协助转移赃款的特征。关于犯罪数额,纪瑞华提出公诉机关统计的资金中,部分款项来源无法核实为诈骗赃款,应当剔除。
裁判结果:罪名纠正后的最终判决
勉县人民法院采信辩护人意见,纠正公诉机关的诈骗罪指控,认定赵X、刘XX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赵X系主犯、刘XX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并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基层案件里的法律边界,往往藏在每一笔流水、每一段对话的细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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