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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离婚诉讼时间链锚定修复感情事实,抗辩不当离婚诉请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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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4 · 16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孙玉蕾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23年
律所: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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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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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初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时隔不久再次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主张双方日常矛盾频发、被告照料孩子不当、长期分居,提出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内的多项诉求,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因坚决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委托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孙玉蕾律师作为己方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次诉讼。双方核心争议最终落在夫妻感情是否已经达到法定破裂标准、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这

山东聊城市孙玉蕾律师接收委托后,没有直接进入应诉文书起草环节,首先着手完整梳理案涉婚姻的全部时间节点,重点锚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的阶段逐段核对事实。这一阶段的事实直接关联感情是否具备修复空间,是本次抗辩能否成立的核心支撑。她逐一核实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作出时间,之后原被告重新开始共同居住的起始节点,双方恢复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相处细节,女方意外怀孕的具体时间,后续实施引产手术的诊疗经过,以及本案原告第二次起诉时双方实际分居的时长。所有核实确认的事实,全部同步归集对应的客观材料,把零散的事实串联成可以被法庭采信的完整逻辑链条,夯实夫妻二人在初次判离不成后,主动采取行动修复感情这一核心抗辩基础,从根源上对冲原告提出的“长期分居、矛盾不可调和”的主张。

在核心事实与对应材料归集完成后,孙玉蕾律师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罗列的全部离婚理由逐一梳理反驳路径。对于原告提及的日常争吵、育儿方式分歧、亲属相处不睦等相关表述,明确这类情形属于共同生活中的正常家庭摩擦,并未超出普通夫妻日常矛盾的合理范畴,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整个抗辩思路没有偏离客观事实去否定矛盾的存在,而是从性质上厘清普通生活矛盾与足以消解婚姻基础的重大矛盾的边界,避免陷入对日常琐事细节无意义的争执,让法庭可以清晰感知双方的矛盾程度尚未达到需要通过解除婚姻来解决的程度。

在完成前期事实梳理与抗辩思路搭建后,孙玉蕾律师围绕本次诉讼的核心目标整理全部应诉材料,形成清晰的抗辩意见提交法庭。意见严格对应《民法典》中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要件,明确指出原告方提交的全部证据仅能证明双方曾因日常事务产生分歧,完全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已经彻底且不可逆地破裂。同时,她把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重新共同居住、女方怀孕并实施引产手术的相关事实完整呈现,说明双方在初次诉讼之后,并未走向完全断裂的状态,反而主动做出了尝试修复感情的实际行动,结合本案原告二次起诉时双方实际分居时长较短的客观情况,能够直接印证二人仍存在较大的和好可能性,不符合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庭针对案件部分事实开展后续核查,孙玉蕾律师配合法庭的核查要求,完整陈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主动维系感情、后续仍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包容相处的明确态度,进一步向法庭传递被告方坚持维系婚姻的真实意愿,强化法庭此前已经形成的双方感情仍有修复空间的判断,避免法庭因原告的单方主张形成倾向认定。从梳理时间线、归集关键材料,到逐条反驳原告诉求、围绕法定要件展开论证,再到配合庭后事实核查,所有环节环环相扣,所有事实与依据都指向同一待证结论。

审理法院最终对全案事实作出认定,认为原被告二人本身具备相应感情基础,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重新恢复同居生活,女方在此期间怀孕,该事实直接印证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修复改善的空间;结合二人实际分居时间较短的客观情况,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无法证实夫妻感情确已达到法定破裂程度,案涉情形不符合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采纳被告方的全部抗辩观点,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本次全部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不准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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