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收到的取保通知
晚上十点半,在大连沙河口区的一家便利店门口,王某某攥着刚打印出来的在职证明,手机屏幕亮着显示派出所的未接来电。他此前因一起车险理赔事项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时提交的理赔材料涉及的车辆投保人登记的是远房亲戚的名字,但实际保费全由他支付,车辆日常使用、后续理赔的全部流程也都是他一手操办,最终到账的理赔款也直接打给了他自己。公安侦查阶段认为,王某某并非保险合同上登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因此没有按保险诈骗罪定性,最终以涉嫌普通诈骗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金额刚好卡在4.99万元。王某某在事业单位任职,一旦后续被起诉留下犯罪记录,他从事了近十年的公职工作会直接受影响。
逐页比对卷宗的细节梳理
家属抱着厚厚的一摞车险保单、支付记录截图找到律所时,赵丽丽先把卷宗里的每一页材料都摊开在办公桌上,逐一标注出王某某实际支付保费的转账时间、车辆维修的单据日期,以及理赔款到账的银行流水节点。赵丽丽注意到,全案所有的资金往来、沟通记录都能对应上王某某是案涉保险的实际出资人,他和车辆之间的实际关联远超过保单上登记的名义主体。她没有急着梳理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反而先把《刑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条文逐句拆解,圈出了第一百九十八条关于保险诈骗共犯的相关表述,又翻出之前整理的类案检索文件夹,把全国各地涉及隐名投保人、实际车辆所有人的相关裁判文书全部筛选出来。
跨罪名适用的核心博弈
赵丽丽把整理好的全部论证材料装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第一次去检察院递交材料时就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了近一个小时。赵丽丽明确提出,保险诈骗罪条文中列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能仅以保险合同上的形式登记姓名作为唯一判断标准,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第479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对保险标的享有实际保险利益、实际履行投保人全部义务的主体,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适格主体。结合全案事实,王某某作为实际投保人,他的行为应当纳入保险诈骗罪的评价范畴,而4.99万元的涉案金额并未达到本地保险诈骗罪的五万元刑事追诉标准,不能在未满足特定罪名入罪条件的情况下,转而以普通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后续的两周里,她又先后两次补充提交了细化的类案比对表格,逐一列明七份同类判决中六份按保险诈骗罪处理的裁判逻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核心辩护观点,没有以诈骗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跟进收尾的程序闭环
赵丽丽在收到检察机关退卷的通知后,并没有直接结束委托,而是多次和办案民警沟通,说明王某某所在单位此前已经知晓他因涉嫌犯罪接受调查,若没有正式的结论文书,他后续的工作和日常政审都会持续受到无形影响。经过多轮协调,公安机关最终出具了正式的《终止侦查决定书》,明确王某某不再作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继续追责。王某某拿着这份盖有公章的文书去单位说明情况,后续的岗位调整、年度考核都没有再受此前立案事件的牵连。很多时候实体层面的轻重判断,远不如程序层面的边界厘清重要,落在纸上的法定文书,才是驱散生活阴影最扎实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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