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本案后,杨浩然律师第一时间和当事人确认了整个工程的承接、施工、款项拨付的完整过程,调取了镇政府公示的危房改造抗震安居工程兑付资料,以及案涉批次的补助款拨付流水。结合当事人此前留存的领款记录,律师很快发现这起纠纷的核心并非简单的款项返还争议,而是双方承包的施工范围涉及大量相同农户,镇政府将兑付资料合并审计之后,所有工程补助款分批次转入对应农户账户,后续双方在村委会主持下各自从农户处领取部分工程款,领款数额没有和各自实际施工的工程量逐一对应,直接导致双方账目交叉,无法清晰拆分出属于各自的工程款项。
梳理完基础事实后,大理祥云县债权债务律师杨浩然律师很快锁定了本案的抗辩核心,即从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入手拆解原告的全部主张。按照案件的基础脉络,原告主张被告擅自取走属于自己的工程款,首先需要举证证明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对应款项,同时原告自身的损失和被告的获益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提交的自行整理的对账记录、部分领款凭证,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撑其主张。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交了多份自行制作的工程款明细,试图证明被告领取的款项里有18.8万余元属于自己应得的份额,还拿出了一段双方沟通的录音,称被告曾经自认拿走了13.3万余元的款项未予归还。面对原告的举证,杨浩然律师逐一核对每一份流水的时间节点和对应主体,指出原告方提交的明细存在多处数据矛盾,所谓的“自认”内容也只是双方未完成对账的协商表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结合此前调取的领款记录,明确指出原告方此前已经擅自领取了59.6万余元的工程款,其中部分款项直接存入了原告配偶的账户,还有一部分以现金形式完成交付,这些事实原告在诉状中均未提及,刻意隐瞒了自身已经大额领款的关键情节。
针对原告提出的全部款项已经通过农户账户支付给被告的主张,杨浩然律师当庭出示了从镇政府调取的兑付清单和村委会留存的领款签字记录,逐笔梳理每一批补助款的流向,证明所有款项是直接转入对应农户账户,没有进入过被告的专属账户,后续双方从农户处领款的过程有村委会人员在场见证,不存在被告私自拿走原告款项的情形。原告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诉请里的18.8万余元对应的具体哪几笔款项、分别由哪几个农户交付给了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自身完成了对应金额的工程量却未领取到相应工程款。
庭审进行到辩论环节,原告方始终坚持自己的主张,反复强调被告拿着不属于自己的钱属于不当得利,却始终没有拿出有效证据回应关于自身已领大额工程款的问题,也无法说清所主张款项的具体形成过程。杨浩然律师结合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构成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本案中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取得了涉案款项,也无法证明其所称的损失和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诉讼请求的核心要件均缺乏证据支撑。同时本案的根本问题是双方的施工工程量和领款账目没有经过统一清算,直接按照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返还款项,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逻辑。
这起案件涉及的工程拨款时间跨度长,涉及的款项金额大,参与领款的主体也多,很多书证分散在镇政府、村委会和不同农户手中,调取过程中需要多次和不同部门沟通核实信息,稍有不慎就可能遗漏关键领款记录。大理祥云县杨浩然律师在取证阶段没有局限于当事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门针对容易被忽略的村委会领款台账进行了调取,才固定下原告方私自大额领款的关键事实,直接打破了原告所主张的“全部款项被被告拿走”的谎言。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其诉请的款项,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返还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同时法院还明确告知双方,若想要厘清工程款分配问题,可以共同向镇政府、村委会申请组织清算,或者委托专门的会计机构对全部往来账目进行审计核算,通过清算后的结论再主张各自的合法权益。
本案办结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原本担心自己要承担近二十万的不合理返还责任,最终经过庭审举证和专业抗辩,避免了不必要的债务负担。杨浩然律师长期深耕祥云县域的基层法律实务,办理过大量涉本地乡村工程、民间账款相关的纠纷,对这类涉众款项流转、账目交叉的案件有成熟的处置经验,能够精准从法律构成要件层面找准抗辩突破口,依托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清晰的逻辑论证,切实为当事人规避不合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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