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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涉煤货损二审改判的关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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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3 · 10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毅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2人 执业9年
律所: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720171092476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3543839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王毅超律师,执业于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本所的办所理念是客户利益至上,通过提供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服务,达到“至诚至信”、“合作共赢”的目的,以团队精神、以精湛的业务水平、高层次的专业素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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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煤炭货运行业普遍口头缔约,货损后常因举证不足被驳回,此类纠纷中,交易习惯能否成为定案依据、过错责任如何划分,直接影响企业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毅超代理的改判案件,为同类型纠纷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正文

煤炭货运行业中,口头订立运输协议是不成文的交易惯例,某新能源煤炭贸易企业也延续这一做法,委托司机运送一批原煤至指定收货企业。司机提货后,误将货物卸至另一企业场地,该场地磅房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司机货物并非送交本单位,但司机未联系托运人核实,仍完成卸货。后续原煤存放于第三方厂区,无法取回,造成该企业数万元货物损失。企业随后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实际车主、雇佣司机、车辆登记物流企业承担责任,一审因无法提供书面运输合同,无法证明口头约定的收货地点,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毅超擅长处理合同事务与损害赔偿类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厚的实务积淀让他对煤炭行业交易规则有清晰认知。他接手企业的二审上诉案件后,第一时间调取一审庭审笔录,发现对方司机曾自认磅房告知卸错货物后仍卸货的事实,这一细节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

王毅超结合煤炭散货运输行业的交易习惯,向二审法院提出,不能单纯以无书面合同否定口头约定的效力,同时以司机的自认事实为依据,论证其在收货存疑时未核实即卸货的重大过错,构成违约。他还梳理了车辆登记名义主体、实际车主、雇佣司机的法律关系,指出司机系受实际车主雇佣,案涉行为属于雇佣活动,赔偿责任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车辆登记物流企业未参与实际经营,不应担责。此外,他运用买卖合同、过磅单等证据,完整证明货物实际价值,支撑企业的货损金额主张。二审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原判,判令实际车主赔偿企业数万元煤款损失,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从业多年,王毅超始终坚守诚信执业的准则,他常说,面对纠纷时,要把客户的核心需求作为办案的出发点,不能被书面证据的单一形式限制住判断。他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风格,让他代理的案件多次获得司法支持,长期立足本地办案的积淀,也让他熟悉辖区法院的裁判尺度,能为客户提供更贴合实际的法律服务。截至目前,他仍持续专注于民商事、企业法务领域的服务,为更多遭遇纠纷的企业和个人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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