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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投资混凝土项目遭拒付,律师举证链夯实诉请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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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3 · 149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9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91067101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诉讼仲裁、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822809299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诉讼、仲裁、执行和再审等领域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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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商事合作场景中,不少当事人出于信任与他人签订合作投资协议,全额出资后却遇到对方拿到项目回款后拒不履行分配约定的情况,自身投入的本金与应得利润迟迟无法追回,即便多次自行催告也难以推进,最终只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这类纠纷中,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协议效力认定、实际利润核算、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几个层面,稍有疏漏就可能出现诉求无法全部得到支持的情况,不少当事人会选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深圳王刚律师是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武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和MBA的多学科教育背景,兼具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知识体系,自1997年正式执业以来,长期深耕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经济纠纷、商事案件、劳动工伤等领域,办理各类案件累计数量庞大,其中包含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他在工作中一直秉持实事求是、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执业理念,践行执着坚韧、精益求精的法律工匠精神,在每一个案件中始终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

这起合同纠纷的起因,源自原告与被告鲁某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投资某混凝土工程项目,总投资150万元由原告全额出资,被告鲁某承担总投资三分之一的风险即50万元,项目总利润约80万元,其中原告分得50万元,被告鲁某分得30万元。协议签订之后,原告依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鲁某支付了150万元投资款,被告鲁某随后将该笔款项转至案涉项目相关方的财务人员账户,并与该项目相关人员签订了《混凝土施工班组合作协议》,约定了工程款结算方式。后续案涉项目施工完成并完成全部结算,项目相关方支付给被告鲁某的款项已经超过结算对应的应付金额,但被告鲁某始终没有按照最初的协议约定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以及支付对应的利润。原告多次自行催告后都没有得到有效回应,相关款项始终未能追回,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鲁某支付投资利润合计215万元,同时要求项目相关的另外两名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委托王刚律师作为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处理。接手案件之后,王刚律师首先对全案的材料进行系统梳理,明确本案的核心事实支撑点,首先需要证明双方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合法有效,是原告后续主张全部权利的基础依据,同时还要证明案涉项目已经完成结算,被告鲁某实际收到的款项已经覆盖甚至超过其应得的结算金额,其拒付的理由完全不成立。围绕这两个核心方向,王刚律师将《合作投资协议》、原告向被告鲁某支付投资款的完整银行转账凭证、案涉项目的结算单等全部证据整理成完整的举证链,逐一对应到案件的各个争议事实点上。

庭审过程中,被告鲁某先是提出以“未收到上家工程款”作为拒付投资款和利润的抗辩理由,同时对当初口头约定的利润分成内容提出异议。随着庭审调查的推进,被告鲁某当庭自认双方此前确实曾口头约定项目预估利润80万元中原告分得50万元,这一陈述与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该事实最终得到法院的确认。结合王刚律师此前提交的完整证据链,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合作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协议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被告项目相关方提交的《结算单》及对应的全部付款记录,也直接证明案涉混凝土项目已完成全部结算,被告鲁某收到的款项已经超过结算对应的应付金额,其提出的未收到工程款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成立。

法院结合全案已查明的事实,最终认定案涉项目的实际总利润为90万元,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折算,原告应获得的对应利润为56.25万元,加上原告最初全额支付的150万元投资款本金,原告合计应得款项为206.25万元。同时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原告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另外两名主体并非案涉《合作投资协议》的签约方,不受该协议的权利义务约束,无需对本案对应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鲁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及利润合计206.25万元,驳回原告对另外两名主体提出的连带责任请求,案件的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7000元,由被告鲁某负担16308元。

整个案件的推进过程中,王刚律师依托自身多学科的知识背景,对商事合作中的利润核算、合同效力认定等环节的把握精准到位,通过完整的举证体系把原本可能分散的事实点串联成闭环,让原告的核心诉求得到全部支持。王刚律师始终坚持以法律工匠的精神认真处理每一个案件,在办理各类商事纠纷的过程中,始终从案件本身的事实与证据出发,践行实事求是、严谨负责的执业准则,为当事人维护合法的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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