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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二审胜诉,凭啥驳回37万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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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2 · 13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林境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91015253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816791070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林境威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业以来,林律师经办各类案件数百起,其也担任着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其在法院的工作经历让其更善于从法院裁判角度考虑问题,擅长一针见血处理问题,林律师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利益最大化的专业法律服务。另外其也在多个刑事辩护案件中取得无罪、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缓刑的好结果,广受当事人好评。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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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XX曾任职关联企业,兼具多重身份,后主张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索要37万余元赔偿金。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成XX不服上诉。林境威律师接受委托,从主体身份、仲裁时效等多角度切入,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厘清了特殊主体劳动争议的裁判规则。

林境威律师有着7年执业经验,本科毕业于韶关学院法学院。他长期为各类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还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熟悉政企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精通合规管理、争议解决、风险防控等各类法律事务。

接受委托后,林境威律师聚焦案件关键争议点。对方兼具公司股东等多重身份,不属于普通弱势劳动者,其对企业改制等长期知情且未提异议,事后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涉案劳动关系已实际终止,对方未在法定一年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且无有效证据证实时效中止、中断,诉求已过维权期限。再者,对方后续处理公司事务属于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商事履职行为,并非劳动履职,不能认定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另外,涉案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用工、财务相互独立,不存在连带赔偿责任。针对对方二审新证据及上诉观点,林境威律师逐一质证、精准驳斥。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起案件也明确了一些特殊主体劳动争议的裁判规则:兼具特定身份的人员,不属于普通弱势劳动者,对企业用工等长期无异议的,事后不得再主张劳动关系违法解除赔偿;劳动仲裁时效严格适用法定一年期限;股东履职行为不等同于劳动履职;关联企业并非必然承担连带责任;上诉无新事实新证据,法院不予改判。在这场激烈的法律交锋中,林境威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精准把握案件走向,守住了当事人的胜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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