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任职变动的工资争议
2021年3月,LZF进入滁州本地一家公司从事抛光工作,后续按企业要求先后转入另外两家关联公司任职,社保缴纳与工资支付也随任职单位变动调整。2025年1月,他突然被第三家任职公司要求离开,还被停用考勤权限,无法正常进入车间与办公区。他多次与企业沟通恢复工作却未得回应,僵持到当月6日,他只能主动离开岗位,却被拖欠了近两个月的工资,相关权益也未得到明确保障。
梳理劳动关系混同线索
LZF带着诉求找到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王晓秀律师接待后,先仔细梳理了他的社保缴纳记录、银行工资流水以及各任职公司的工商信息,很快发现三家公司的股东、高管与实际经营场地存在多处重合。王晓秀律师注意到,企业安排LZF在三家公司间变动,却未重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在内部做了岗位调整记录,这成了判断劳动关系连续性的关键依据。她先帮当事人固定了与企业负责人的谈话录音、考勤表等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厘清混同企业的连带责任
案件开庭时,第三家公司主张是LZF擅自离岗,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还否认与前两家公司有关联性,试图规避支付责任。王晓秀律师当庭提交了三家公司的混同证据,以及LZF被企业要求离岗的谈话录音,当庭指出关联企业不得通过人员、财务混同规避用工责任,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按连续任职计算。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晓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支持了拖欠工资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
关联企业用工需规范边界
本案中,王晓秀律师精准锚定关联企业混同的核心争议,帮助劳动者厘清了劳动关系的连续性,成功实现了全部维权诉求。王晓秀律师认为,用工单位不得通过内部人员调动规避用工责任,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明确用工主体的权责边界,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遇到类似权益受损情况时,应注意留存工作沟通记录、考勤凭证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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