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沈阳市xx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关X提起公诉。关X在沈阳市XXxx街,自2010年4月5日至2011年12月10日期间,通过网络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三名下线,接受下线投注,开奖后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与下线结算,累计接受投注达人民币23000元。关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陷入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困境。
曹亮律师介入后,首先全面分析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认定关X的行为确实已构成该罪,但同时开始寻找证据突破口和制定辩护策略。从证据角度,曹律师发现关X仅仅是通过网上代为投注的方式参与到犯罪中,自己未经营固定的场所,且未形成规模,这就为论证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提供了证据支撑。进一步挖掘,曹律师了解到关X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行为,且供述前后一致,在庭审过程中也如实回答提问、当庭自愿认罪,这些作为证据,能证明其认罪态度较好。此外,关X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诉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和涉案犯罪金额,为侦查工作提供了帮助,可证明他有悔罪表现。而且关X积极缴纳罚金,也体现了他的悔意。基于这些证据,曹亮律师制定了从四个方面进行辩护的策略,包括强调关X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以及积极缴纳罚金,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X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接受多人“六合彩”投注,开设赌场,数额较大,构成开设赌场罪。不过,最终采纳了曹亮律师提出的关X系初犯,积极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关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关X未提出上诉。
这次案件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曹亮律师在刑事辩护(经济类犯罪)领域的专业价值。曹亮律师系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等,在刑事经济类犯罪案件领域有着较强的专业辩护理论和实践经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秉持为人民服务的执业理念,他始终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原则,恪尽职守,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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