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孙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公司自2018年起为其缴纳全部社保。在职十年后,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单方面推出异地轮岗、本地轮休制度,要求员工抽签外派,孙某不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此案中,公司在未与孙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以 “拒不服从轮岗、严重违纪” 出具解除通知书,这一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孙某提起仲裁,然而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此时,孙某委托东营广饶县张会玲律师向法院起诉。张会玲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孙某有权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孙某诉求确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拖欠工资等多项权益,并且本案检察机关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
庭审中,被告公司两名股东经传唤未到庭,公司抗辩轮岗属于合法经营自主权、各项福利超时效、加班费无依据。对于企业单方轮岗调岗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核心争议,张会玲律师明确阐述轮岗、工作安排属于劳动合同核心变更事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公司无证据证明员工违纪、解除未履行工会等法定程序,法院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全额支持 2N 赔偿金。
在带薪年假、防暑降温费仲裁时效的划分以及企业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张会玲律师区分防暑降温费一年短期时效、带薪年假工资两年企业留存举证规则。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张会玲律师对超时效年份予以剥离,完整核算 2024、2025 年度年假及当年高温补贴,最大化劳动者法定福利待遇。
对于仅打卡记录无加班审批,加班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虽然孙某有打卡记录,但由于缺乏加班审批等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加班费诉求,这也符合《x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案件中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仲裁不予受理后直接起诉是否属于规避仲裁前置程序的争议,张会玲律师向法庭说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股东出资、连带债务属于公司法纠纷,不宜在本案一并处理,既保障本案快速审结,也为当事人保留另案追责路径。这也体现了程序法中对不同性质案件审理范围的明确划分。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张会玲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 2015.10.27—2025.9.4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2025 年 8 月欠付工资,合计 67427.3 元;驳回加班费、股东连带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全部承担,劳动者核心维权诉求得以实现。
从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整体流程来看,首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用人单位的不当处理引发劳动者维权。劳动者先选择仲裁程序,在仲裁不予受理后转而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关键节点围绕着争议焦点展开,包括企业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各项福利时效及举证责任、加班费认定、股东责任承担等问题。每个节点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律师的作用在于依据法律准确分析和处理这些问题,将各个节点紧密衔接起来。在实务中,劳动争议案件通常遵循从协商、仲裁到诉讼的一般规律,每个流程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要求,一环扣一环,共同构成了劳动争议解决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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