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和原告B因与被告A、被告B的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来,原告A、原告B与被告A、被告B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二被告付1760万元项目份额转让款,二被告仅支付1400万元后未再履行。于是,原告A、原告B诉请二被告支付剩余36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息共计820余万元,还要求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上诉称,有证人证言证明向二被告催收过款项,诉讼时效中断;案外人曾X是二被告父亲且参与案涉过程,向其主张债权对二被告有效,曾X的还款方案对二被告有约束力;360万元债权债务清晰,二被告也承认未付款。被告A、被告B委托了郑晓龙律师应诉。郑晓龙律师是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09201610743976,他办理过大量各类案件,拥有丰富的经验。
法律依据
在这个案件中,郑晓龙律师依据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来判断诉讼时效。根据法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明确了付款的约定以及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时间,通过这些来确定原告索要转让款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操作流程
1.案件代理初期:
郑晓龙律师精准识别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他结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二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原告方索要820余万元转让款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后续的抗辩奠定了基础。
2.一审阶段:
面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郑律师逐一质证。他指出原告方申请的证人均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应采信;同时无证据证明曾X有权代表二被告,原告方向其主张债权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3.二审阶段:
原告又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郑律师再次针对该情况进行抗辩。他指出新申请的证人均与原告存在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部分证言所述日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关证据亦无法核实真实性。二审法院采纳了郑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再审阶段:
原告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郑晓龙律师继续代理应诉。他向法院说明原告方提交的材料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且二审对诉讼时效的认定是正确的。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材料/证据清单
1.原告材料:
证人证言、照片、录音、分摊方案等,用来证明曾向被告催收款项,诉讼时效中断以及案外人曾X与被告的关系和其还款方案等。
2.被告证据:
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用于明确付款约定和最后付款时间,以证明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同时,要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反驳,比如证明证人与原告的利害关系,曾X无代表被告的授权等方面的相关材料(如证人的身份信息、授权情况说明等)。
常见误区
很多人在遇到类似合同纠纷时,会错误地认为只要有证人证言或向相关人员主张过债权,就能轻易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就像本案中的原告,在没有充分考虑证人与自己的利害关系以及是否有证据佐证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下,就提交证人证言;在没有核实案外人是否有权代表被告的情况下,就认为向其主张债权能对被告发生效力,这些都是常见的误区。
风险提示
在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一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即便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也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当出现合同款项未按时支付等情况时,债权人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明确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要合理合法地选择主张债权的对象。同时,债务人在面对诉讼时,也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像郑晓龙律师这样经验丰富、专业负责的律师,能从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出发,为自己制定合理的抗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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