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玉溪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宣传外联委员会主任、刑委会副主任,云南省第九届律师代表,玉溪市第一、二届律师代表,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朱长东自2015年执业以来,始终锚定法治为民的执业初心,深耕刑事辩护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他先后获评2020年玉溪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1年云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2021-2025年玉溪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500件,其中刑事、婚家类相关案件超100件,尤其在职务犯罪及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领域积淀了深厚实务经验,先后参与办理公安部督办的唐某邓某单某合同诈骗案、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前世界冠军杨某合同诈骗案等多起重大要案,相关案件办理过程曾被红星新闻、腾讯新闻、成都商报等多家主流媒体报道,凭借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逐步成为玉溪本地兼具专业认可度与群众口碑的骨干律师。
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朱长东始终坚持“法理兼顾民生,辩护既重定罪量刑也护合法财产”的办案原则,在多起疑难复杂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边界,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多个案件的办理思路也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样本。
组织卖淫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重罪,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将涉案场所全体工作人员一概认定为共犯的处理倾向,一旦底层辅助人员被起诉定罪,终身留下的犯罪记录将直接对个人就业、生活造成长期限制。
朱长东接手的该起案件中,当事人仅为涉案足浴店前台接待,日常仅负责到店接待工作,无门店投资份额、不参与卖淫人员招募、不决定服务定价、不掌握门店经营收益,仅领取固定工资加极低比例的业务提成,参与涉案工作时长较短。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已将全案多名嫌疑人以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也一同被列入起诉范围。
接受委托后,朱长东第一时间完成全部卷宗阅卷,逐一梳理全案人员分工、获利金额、工作内容、参与时长,锁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核心辩护要点。在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关键窗口期,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明确提出“不能一刀切将场所所有工作人员均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共犯,应当结合投资关系、管理权限、工作内容等要素区分主从地位”的辩护观点,同步提交完整书面辩护意见,同时就当事人被扣押的两部手机的处置问题一并提出合法合规的处理建议。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具备坦白情节、参与犯罪时间短、所起作用极小,整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无犯罪前科,被扣押财物也由侦查机关依法依规处置,既守住了法律底线,也避免了当事人因一时涉案背负终身案底的困境。
在多数人认知中,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辩护空间极为有限,往往仅聚焦量刑从轻诉求,容易忽视涉案合法财产的权益维护。朱长东办理的该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当事人已在审判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侦查阶段被扣押的随身现金被办案机关纳入拟没收的违法所得范围。
介入案件后,朱长东没有局限于常规量刑辩护,而是全维度梳理卷宗中的扣押清单、案件事实细节,精准区分“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与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边界,提出公诉机关本次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中,当事人并未实际获取任何报酬,被扣押的涉案现金不属于本案对应的违法所得,依法不应予以没收。同时他也同步针对案件的未遂认定、自首情节、缓刑适用等量刑要点发表辩护意见。最终人民法院采纳全部辩护观点,判决认定当事人本次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未实际收取报酬,对应被扣押的现金不作没收、依法向当事人退还,同时结合全案事实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未遂、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在量刑建议框架内作出合法合理的刑事判决,既落实了认罪认罚制度要求,也为当事人挽回了实打实的财产损失。
执业至今,朱长东不仅在案件办理中始终坚持严谨务实的风格,先后办理多起职务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不起诉、实刑改缓刑案件,也始终结合自身作为律师行业协会从业者、律所党支部书记的身份,主动参与行业法治建设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在刑事辩护之外,他深耕婚姻家庭、继承、财产分割等民生类法律服务领域,把法治的严谨性与服务的人文性结合,在处理家事纠纷时既坚守法律准则,也注重兼顾情理,尽可能以温和方式化解家庭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从办理每一件关乎当事人切身权益的小案,到参与重大疑难要案的辩护工作,朱长东始终秉持着“办一件案、明一份理、护一份权”的执业准则,既以专业能力践行刑事辩护的法治价值,也以有温度的法律服务回应群众的真实诉求,在基层法律服务岗位上,持续以实际行动践行着一名党员律师的法治为民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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