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装饰装修承揽合同纠纷更是不少见。这次要讲述的就是一起发生在徐州的装饰装修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件回顾:原告作为房屋业主,委托了程理想律师和李X律师共同代理诉讼。被告一是一家市场管理类独资企业,被告二是该企业的唯一持股股东。原告与被告企业签订了全包式家装承揽合同,总工程款为45800元,工期90日,原告分两笔共支付了43800元装修款。然而施工中途墙面出现质量问题,被告企业单方出具停工通知,以存在未付增项款为由停止施工并主张解除合同。原告发函催告复工无果后,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额外支出19873元。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工程款、赔付工期违约金、赔偿房屋租金损失,还要求独资企业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在诉讼期间,涉事装修企业已注销。
争议焦点:一是被告主张的工程增项是否真实存在;二是涉事独资企业注销后,债务应由谁来承担;三是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四是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
律师策略:程理想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了全套合同、转账收据、催告函、第三方装修协议等证据。在程序层面,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在实体层面,针对被告主张的工程增项,紧扣合同中“工程变更需双方书面确认”的条款,指出被告无书面变更协议,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查清案涉企业为一人独资公司且未经清算即注销,依据公司法明确股东需承接公司债务,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庭审中,完整举证,清晰论证被告单方停工构成根本违约,还结合司法实践,申请对过高的违约金标准依法调整。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家装承揽合同;判令独资企业股东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未完工装修支出19873元,并支付调整后的违约金422.8元;驳回原告主张租金损失的诉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股东承担大部分。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无法证明工程增项经书面确认,单方停工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合同合理。原告额外支出低于被告主张的增项金额,诉求合理支持。原违约金标准过高,参照LPR1.5倍调低。房屋租金损失未在合同约定,属于不可预见间接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人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应对公司存续期间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案件启示:对于签订装饰装修承揽合同的双方来说,要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工程变更等重要事项需书面确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依法进行清算注销,否则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要合理确定标准。同时,当事人主张损失赔偿时,要有明确合同约定和充分证据。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