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这起案件,被害人一方人员主动上前理论并率先踢打对方,进而引发了群体性互殴。当事人与被害人发生抓扯打斗,在冲突过程中将被害人摔倒在地。经两次司法鉴定,被害人右胫骨近端不完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余多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当事人立案,不过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全程如实供述全部作案过程。在侦查阶段,当事人还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全额赔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且被害人对冲突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然而,检察机关依旧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当事人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四川广安邻水县王东炜律师介入了本案。王东炜律师为四川顿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他接手案件后,全面查阅了卷宗材料,仔细梳理了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司法鉴定、赔偿转账凭证、谅解书等全部证据。接着,他核实了当事人自首情节、无前科、认罪认罚、足额赔偿获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全部从轻量刑情节,并固定了相关书面证据。
到了庭审阶段,王东炜律师无异议认可指控事实与罪名,但围绕全部从轻情节发表了辩护意见。他指出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偶犯,并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合议庭完整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全部在案证据、当事人悔罪表现、案件起因过错划分综合评议案件。
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结合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获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初犯偶犯等多重从轻情节,综合考量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当事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审判决出具后,无上诉情形。
从这起纠纷能看到,在日常的冲突中,即使一时冲动造成了他人受伤的后果,但如果能够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同时有专业的律师从法律程序和证据方面进行梳理和辩护,还是有可能在法律范围内争取到较为从轻的处理结果。对于这类因冲动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及时的悔悟和正确的应对方式是非常重要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