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最初找到律所时,手里拿着已经生效的一审胜诉判决,本以为争议就此落定,没成想施工方针对案涉1994万装饰工程及235万余元违约金的判项,一口气提出了六七项上诉理由,从施工许可合法性、疫情免责范围到违约金标准、品牌责任定性等各个方面试图推翻一审结果,当事人一时间没了头绪,既担心此前固定的违约事实证据不够扎实,又怕二审改判让前期维权努力全部落空。"
"2009年就开始执业、持有12201200910289770执业证号的张佳伟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成了全案卷宗的复盘,从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到每一页监理记录、往来函件,逐条对应施工方提出的上诉理由做分类梳理,没有被对方繁杂的抗辩带偏节奏。考虑到自己有着长春市优秀青年律师的执业积淀,同时作为吉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专家成员,处理这类事实多、争议杂的商事纠纷有充足的实务经验,张佳伟律师很快明确了整体应诉思路:不泛泛回应上诉,而是针对每一项上诉主张匹配专属的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
"张佳伟律师带着团队重新核对所有零散的案卷材料,把工期逾期、设备品牌不符、擅自更换管理人员、逾期提交结算资料、农民工讨薪这五项违约事实,分别和对应的监理通知单、会议纪要、投标文件承诺、讨薪现场资料一一锚定,搭建起闭环的证据回应体系。针对施工方提出的疫情应当全部免责的核心抗辩,张佳伟律师结合项目施工时间线,明确指出一审已经酌情扣减了120天疫情免责工期,超出部分的逾期责任理应由施工方自行承担,不会因为疫情就直接免除承包方全部履约义务。"
"作为长春市律师协会足球联赛组委会组长的张佳伟律师,平时带队组织赛事时就格外看重规则边界的厘清,这份思路也用到了本案的定性环节里。他在答辩状里清晰区分了发包人强制指定材料供应商和施工方投标时自行承诺指定品牌的法律差异,明确案涉设备品牌是施工方在投标文件里主动作出的承诺,本身就属于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本不存在发包人指定的情况,直接否定了对方这项核心抗辩的事实基础。"
"梳理完事实与证据后,张佳伟律师还结合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裁判规则,针对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说明: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由违约方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而非由守约方反证自己的损失数额,这一观点也为后续庭审中的抗辩提供了扎实的法律支撑。庭审过程中,张佳伟律师围绕各项争议焦点逐一开展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把提前梳理好的抗辩逻辑清晰呈现给合议庭,庭后又结合庭审细节补充提交了代理意见,进一步强化说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全部核心代理意见,驳回施工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办完这起案件后,张佳伟律师也结合多年承办千余件商事纠纷的实务经验,梳理出了这类案件的通用办案要点给有需要的当事人参考。首先,建设工程的履约全过程一定要留存好全部书面痕迹,哪怕是日常的监理通知、现场会议纪要、双方往来函件,这些零散材料后续都会成为主张违约责任的关键证据,不能图省事只靠口头沟通。其次,拿到一审胜诉判决不等于案件完全办结,只要对方提起上诉就要认真对待二审应诉,不能直接松懈,否则很容易出现一审成果被改判的风险。第三,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但司法实践中不会直接判定全部工期都予以免责,法院会结合项目原本的逾期情况、疫情实际管控时长酌情核算可扣减的天数,不存在一刀切的全部免责规则。第四,投标阶段施工方作出的品牌、人员配置相关承诺,本身就对其有合同约束力,不能以后续使用的产品质量合格为理由,直接免除不符合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作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张佳伟律师扎根长春本地处理各类建设工程、商事争议案件多年,本身还是吉林省律协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熟知本地建设工程领域的裁判实践细节,对这类涉及大额标的、多重违约事实的工程纠纷有着成熟的处理逻辑。长春本地有相关建设工程商事纠纷咨询需求的当事人,都可以到位于明宇金融广场A4座五层的律所当面沟通,结合自身项目的实际情况梳理证据与维权思路。"
"很多建设工程类的纠纷,争议点大多藏在漫长的施工流程细节里,只要抓住核心的事实边界,对应上扎实的证据链条,就可以搭建起清晰的维权逻辑,不需要被对方大量的繁杂抗辩打乱节奏,尽可能稳妥维护自身的合法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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