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病历虚构坠伤原因
2020年6月,张某峰通过代理人冯某玲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责任险,每人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5万元。合同特别条款明确约定,高空作业必须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投保一个月后,张某峰在某县乡村安装传送带施工时,从三米左右高空坠落受伤。同年9月张某峰找到冯某玲申请理赔,冯某玲核实其属于高空作业受伤、不符合合同约定理赔条件后,提出篡改病历的想法。
张某峰修改原始病历未果,在街边复印店伪造病历首页,将“从一个平面至另一个平面的其他跌落”改为“在一个平面被物体砸伤”,将伪造病历交给冯某玲。冯某玲明知病历造假仍提交理赔材料,最终帮助张某峰骗取保险金7万余元,其中包含医疗费用2万余元、伤残赔偿金5万元。案发后,张某峰全额退还赃款。
卷宗梳理锁定金额争议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峰委托耿浩南担任辩护人。阅卷初期,代理人就察觉伤残赔偿金定性存在辩护空间——若能将该部分金额从诈骗总额中剔除,量刑档位将明显下降。
耿浩南梳理理赔流程时发现,伤残赔偿金核算环节,保险公司仅依据张某峰提交的伪造病历与理赔清单出具核算结果,未核实事故真实成因。他据此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诈骗金额应仅认定医疗费用2万余元,伤残赔偿金不属于保险诈骗范畴,不应计入犯罪总额。这一意见在庭审中直接形成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
法庭交锋厘清定性逻辑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与法院均认为,保险合同明确包含伤残赔付内容,张某峰在伤残理赔清单上签字捺印,说明其对骗取伤残赔偿金存在主观故意,伪造病历的行为与获取伤残赔偿金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指出,张某峰、冯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中针对伤残赔偿金定性的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却推动法庭完整审查了两被告人的主观明知、骗理赔流程及金额构成,避免了事实认定环节的疏漏。
从轻认定促成缓刑判决
量刑环节,耿浩南向法庭逐项提交从轻处罚依据:张某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案发后主动全额退还赃款,未给保险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同案冯某玲主动投案自首,全程配合案件调查。
2021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峰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冯某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裁判文书已生效。基层刑事辩护的价值,往往不在于扭转全部定性,而在于在既定事实框架内为当事人锚定每一处可争取的从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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