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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小区受损,物业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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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8 · 151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熊珂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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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X驾车在小区内行驶,因路面石块缺漏、坑洼不平致车辆受损,为此与物业对簿公堂。物业称刘X无完整证据链证明侵权事实,一审法院却判其担责40%。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应担责,但刘X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最终酌情判物业赔3000元。此案焦点在于物业是否尽到管理义务,以及如何认定刘X的损失。

2017年3月27日下午,刘X驾驶鄂A×××××车辆返回竹叶XX小区。当车辆在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经过一处约有60厘米×45厘米的路面,这里石块缺漏、坑洼不平,刘X的车辆不幸因此受损,他为此花费了维修费用。刘X认为,XXX物业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对小区道路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此次事故物业难辞其咎,于是起诉要求物业赔偿自己的损失。

XXX物业却不这么看。他们坚称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事实发生在其管理范围内且由管理不善所致,均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没有任何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认定,没有行车记录仪或录像等记录事故在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发生。地面不平整的照片是否是XXX物业管理小区从证据上无从证实,且照片无时间无地点,与事故发生现场没有任何关联性。刘X提交的事故发生时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记载均是其自称,没有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且第二次报警记录写明刘X第二次报警原因是不满公安机关出警结果,与XXX物业无关。出警记录载明的双方协商赔偿问题,并不代表XXX物业有赔偿义务和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X物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对小区道路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本案事故发生处约有60厘米×45厘米的路面范围石块缺漏,且周围无任何警示标志,XXX物业作为管理义务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尽管理职责且自身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刘X驾驶车辆时未能留意周围道路路面状况,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对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刘X、XXX物业应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损失。车辆维修费系车辆受损维修必然发生的费用,刘X虽提供了车辆维修发票12000元,但未能提供车辆维修明细,不能充分证明全部维修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法院酌定刘X自行承担7200元(12000元×60%),XXX物业承担4800元(12000元×40%)。

然而,二审期间情况又有了变化。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后刘X向公安部门报警,并有报警记录为凭。且XXX物业认可事发后刘X向保安队长反映过情况,故刘X已初步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现XXX物业无相反证据推翻损害事实的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应由XXX物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刘X仅提供了车辆维修发票12000元,却未能提供车辆维修明细,不能证明该损害后果与损害行为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本案损害事实存在,但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可以结合间接证据、逻辑推理以及日常生活经验,适当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刘X2017年3月27日18时26分的报警记录载明“刘X报警称其车辆在小区上行驶时被路上的障碍物弄坏车胎”,并结合提交照片中路面破损的程度,法院酌情认定XXX物业承担3000元的赔偿责任。

这场纠纷中,物业是否尽到管理义务成为关键。就像熊珂律师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后总结的,小区物业对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管理职责不能忽视。在面对复杂的证据链条和责任认定时,如何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判断,考验着每一位法律从业者。“法律的天平需要在事实与证据间精准衡量,才能给出公正的裁决。”熊珂律师深知其中的要义,在这个案件中,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判断,为公正裁决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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