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是一名水电、消防工程材料的经销商,自某年起长期向被告某乙供应建材,用于某乙承包的项目。双方一直采取“滚动式”交易,边供货边付款,这种交易方式导致账目较为混乱。某年7月,双方进行了一次大规模对账,某乙确认拖欠货款198.8万元。此外,某甲又发现了两张此前遗漏的送货单,金额合计4.618万元,至此某乙共拖欠某甲货款203.418万元。
从权利义务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供货方某甲的权利是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后收取货款。这里涉及的《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某甲履行了供货义务后,便拥有了要求某乙支付货款的权利。而某乙的义务就是及时、足额地支付货款。长时间拖欠货款的行为,某乙明显违反了这一付款义务。
黔南福泉市王纯剑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指导当事人系统性地整理了数年来所有的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了一份完整、清晰的债权凭证链。这一行为是为了帮助某甲进一步明确和固定其债权权利,因为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主张权利的关键。只有拥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证明某甲供货以及某乙欠款的事实。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王纯剑律师的这一动作,是帮助某甲承担举证责任,保障其权利得以实现。
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王纯剑律师并没有选择直接起诉,而是积极与被告某乙及其背后的项目方进行沟通,寻求和解的可能。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时某甲自愿放弃了遗漏的4.618万元,确认某乙尚欠货款本金198.8万元。这是某甲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主张全部权利。
调解协议中约定某乙制定详细的分期还款计划,分四期在两年内还清全部欠款,同时约定了违约惩罚机制,如果某乙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某甲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某乙按年息6%支付自调解之日起的利息。这是对于某乙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和约束,若某乙违反按时还款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被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欠款以及支付利息。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一般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供货方有按约定供货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购货方有接收货物并按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在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之一就是账目核对问题。如本案中双方采取“滚动式”交易,时间跨度长,单据繁多,导致账目混乱,难以准确核对。这就容易引发双方对欠款数额的争议,供货方主张的数额与购货方认可的数额可能存在差异。
另外,购货方的偿债意愿和能力也是争议焦点。有些购货方虽然承认欠款事实,但可能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偿债能力不足,甚至存在赖账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供货方为了实现债权,就需要考虑如何通过合适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是选择直接诉讼,还是进行调解等。像本案中,王纯剑律师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选择调解的方式,既给了债务人缓冲期,又确保了债权人的基本利益,这是一种在处理此类争议时较为有效的方式。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