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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被诉交通事故赔偿,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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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8 · 11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厉春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4111500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216332718
代表案例:3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厉春艳,女,2014年起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厉春艳律师2016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2015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18年3月被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聘为公益诉讼公开听证监督员;2019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2020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优秀律师;2023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厉春艳律师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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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有时会牵扯出多方责任主体,交通部门也可能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那交通部门究竟是否该为此负责呢?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的厉春艳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此次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为行政机关成功维权。20XX年X月X日,在岚山区XX与XX路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死者W某近亲属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厉春艳律师接受XX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后,开展了严谨专业的代理工作。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原告及相关方的主张仅为主观猜测,无证据证实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阐述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庭审中,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有过错行为且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这起案件中,交通局没有过错行为,事故的发生是驾驶员的原因导致,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XX完全采纳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对于类似案件中的相关主体来说,如果遇到被无端牵连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要积极收集证据,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纠纷中,证据和法律依据是关键,要以事实和法律为支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厉春艳律师通过专业的代理,为行政机关剥离了不必要的赔偿责任,成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与公信力。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精准抓住关键焦点,实现委托人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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