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典型的利用信息网络引流销售管制物品的共同犯罪案件,行为人伙同多名人员通过短视频平台、社交账号发布涉违禁物品的宣传、销售信息,作为团伙上线承接下游客户信息并对接发货渠道,案发后公诉机关查明其累计发布违法信息一百余条、对应销售涉案物品两千余支、非法获利两万余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在指控意见中认定行为人属于共同犯罪主体系列,结合认罪认罚情节给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前,当事人家属委托尹艳华律师担任辩护人。作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尹艳华2012年执业至今已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十余年,拥有山东省刑事专业三级中级职称,同时身兼滨州市律协刑事务委员会委员、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多项行业职务,长年办理涉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类疑难案件,尤其擅长在海量卷宗中拆解证据链条,挖掘被追诉人遗漏的从宽情节。接受委托后,尹艳华第一时间完成了对当事人的会见,又耗时三个工作日逐页核对本案十九本卷宗材料,发现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文书虽已载明当事人认罪认罚,但并未对其到案后的首次供述时间、如实供述的覆盖范围作出精准标注,也未对其预缴罚金的意愿进行固定,存在部分从宽情节未被完整梳理的疏漏。
针对这一核心细节,尹艳华制定了聚焦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双重补强的举证与论证方案。她一方面调取当事人到案后的全部讯问笔录进行逐句比对,确认其首次接受询问时即全面供述了自身参与的全部作案流程,甚至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下游对接人员信息,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坦白要件;另一方面指导当事人在开庭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交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的转账凭证与预缴罚金的书面承诺,同时结合共同犯罪的层级划分规则,论证当事人在整体引流销售链条中仅承担信息中转角色,未直接参与涉案违禁物品的仓储、实物交付环节,主观恶性明显小于链条末端的实物销售者。这一系列举证与论证均严格贴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本意——该罪名规制的是利用信息网络的违法发布行为,在已确认行为人完成全部退赃、自愿接受处罚、无再犯风险的前提下,对其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合议庭经全面审理后,对尹艳华提交的全部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最终判决行为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内容与辩护人的主张完全契合,既对当事人的不法行为作出了法定否定评价,也避免了短期监禁刑对其家庭与正常生计造成的过度影响。
从类案裁判的规则层面看,本案的审理思路为后续同类涉网络犯罪的刑事辩护提供了清晰的参考路径:司法机关在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时,不应仅机械累加发布信息条数、交易数量等量化指标,还需同步核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层级、主观恶性程度判断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作为常年办理滨州本地及省内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尹艳华凭借十余年来积累的类案办理经验,始终坚持“案卷无死角、论证无漏洞”的精细化辩护准则,在办理刑事业务的同时,也能将严谨的证据梳理能力融入婚姻家事纠纷、仲裁案件的处理中,依托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优势,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