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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合同与有效证据,工程款诉求能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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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7 · 11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永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320151096330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693156254
代表案例:3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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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水电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某水投公司主张工程款278万余元及利息。某水投公司面临被不合理追款困境。王永军律师抓住项目部成立和盖章时间矛盾,构建完整证据链,质证二审新证据。本案为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证据审查与逻辑抗辩提供参考。

社会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颇为常见,许多当事人因维权方法不当而陷入困境。比如证据不足、事实梳理混乱等,导致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在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擅长公司法、刑事辩护等多领域的王永军律师全程承办,长期处理此类案件让他在复杂的事实中能精准定位核心问题,积极推动案件进展。"

"某水电公司(上诉人)与某水投公司(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某水电公司不服基层法院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某水投公司支付工程款27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某水电公司称,2017年7月某水投公司将某生态治理项目临时施工导流工程交其施工,10月完工,还提交加盖某水投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结算汇总表,表明双方已结算,且某水投公司通过案外人支付部分工程款。"

"面对纠纷,某水投公司起初自行与某水电公司协商,尝试解决问题。但这个过程困难重重,某水投公司发现自身维权存在诸多阻碍。一方面,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权责划分缺乏明确依据;另一方面,某水电公司提供的结算汇总表中项目部盖章时间在项目部成立之前,这使得证据的效力存疑,可某水投公司却不知如何有针对性地反驳,同时也难以梳理出合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身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自行维权最终以失败告终。"

"在自行维权无果后,某水投公司委托王永军律师处理此案。王永军律师介入后,首先对案件现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发现某水电公司仅提交了加盖项目部印章的结算资料,却没有组织施工、垫付资金等实际投入的证据。同时,某水投公司虽有已将案涉工程交由某设计公司施工并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但分散且关联性不明显。"

"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王永军律师系统收集并整理了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付款凭证,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某水投公司已按约向某设计公司支付工程款,包括案涉导流工程进度款,且与某水电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在办案过程中,王永军律师坚持严谨务实的执业思路,根据某水投公司的诉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定制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案方案。他兼顾调解与诉讼两种途径,一方面积极与对方沟通,看是否有调解解决的可能;另一方面全力筹备诉讼。庭审中,针对上诉人试图以项目部印章确认结算的诉求,王永军律师精准抓住项目部成立时间与盖章时间的矛盾,结合相关法律解释,有力论证了该盖章行为对某水投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水电公司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水电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提交通话录音等新证据。王永军律师对新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通话录音形成时间距完工达六年之久,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最终,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水投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

"从本案可以看出,普通当事人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常因缺乏证据意识、不善于梳理案件事实和理清法律关系等误区,导致维权失败。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保存好各种证据,如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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