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两名被告人均为渔民,他们受境外人员雇佣,驾驶三无铁船前往香港附近海域接驳货物。他们从搭乘摩托艇出发,航行至伶仃岛东面海域换乘装载冻品的三无铁船,在往珠江口行驶至伶仃附近海域时被深圳海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船上的特选珍宝凤爪和美国冷冻凤爪合计10800千克,这些冻品属于我国禁止从境外疫区输入的动物产品。侦查机关固定了物证和书证,并提取了二被告人供述、检验鉴定报告等完整证据,检察机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全程认可指控罪名。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了两名律师为两名被告人提供辩护,其中就有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彭子镔律师。另一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全程配合调查,无犯罪前科,应当从轻处罚。而彭子镔律师则从多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入手,提出了五点核心辩护意见。
首先,彭子镔律师注意到当事人系受他人召集参与走私,不认识上游组织者,货物未流入市场,获利少、情节轻微。这一细节表明当事人虽然参与了走私行为,但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有限。其次,他指出当事人属于受雇佣运输货物的从犯。在整个走私活动中,当事人只是负责运输货物,并非主要的策划者和组织者,这一身份的认定对于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再者,当事人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这说明其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可能是由于一时的疏忽或受到他人的蛊惑。另外,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这体现了其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最后,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其悔罪态度良好。
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的审查,采纳了彭子镔律师提出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全部从轻情节,并出具了量刑建议,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9个月、10个月至一年区间有期徒刑。在庭审阶段,合议庭完整审查全部证据,当庭采纳了两名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可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最终,两名被告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二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刑期自抓获当日起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外,10800千克走私冷冻冻品全部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作案工具三无铁船1艘、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签收判决书十日内,向相关法院提起上诉。
在这起案件中,彭子镔律师凭借对细节的敏锐洞察力和精准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他没有忽视那些看似微不足道的情节,而是将这些细节作为辩护的关键依据,充分展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些细节的挖掘和利用可能改变了他们的命运。这也提醒我们,在法律事务中,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只有注重细节,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彭子镔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也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更多的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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