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资阳两名少年的抢劫案在雁江区法院开庭,被告席上的詹某一直低着头,不敢看法庭上的法官。他和同伴宋某作案时都还未满16岁,此前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因未成年依法不予执行。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詹某的家人慌慌张张找到律师,他们知道孩子犯了错,但更怕这份错会直接毁掉孩子的未来。
陈向东是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同时担任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以来接触过不少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接下委托后他第一次会见詹某时,这个十四五岁的孩子全程攥着衣角,说话抖得不成样子,满脑子都是“我是不是要坐牢”的恐惧,根本没法完整陈述案件细节。
带着温度完成会见,打牢从宽情节基础
考虑到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心理状态,陈向东没有一上来就机械核对案情,而是先坐下来慢慢和他聊日常的校园生活、平时和朋友相处的状态,等他情绪平复下来,才一步步讲解抢劫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引导他完整、诚实地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前后数次单独会见,他一边帮孩子卸下抵触和恐惧,一边反复确认他在归案后主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细节,把这些法定从宽情节的基础打扎实。
处理涉少刑事案件,会见从来不是简单走流程,律师多花半小时稳下孩子的情绪,可能就为后续的量刑争取到关键的空间。
梳理多重从宽情节,搭建完整辩护逻辑
阅卷阶段,陈向东把全案的量刑情节逐页拆解,首先锁定三个法定从宽的核心要素:詹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6周岁,属于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年龄段;到案后从头到尾如实供述,符合坦白的认定标准;全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翻供或者推诿责任的行为。
除了法定情节,他还专门调取了詹某的家庭监护记录、在校表现材料,整理成一份社会调查参考意见提交给法庭。材料里写得很清楚,詹某是因为年纪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足,被身边的不良风气裹挟才一时犯了错,没有长期实施暴力犯罪的倾向,主观恶性远低于成年抢劫犯。他当庭提出,多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应当叠加适用,请求法院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詹某大幅降档量刑,给孩子留出自新的余地。
当庭平衡量刑尺度,弱化前科过重影响
庭审辩论环节,控方提出詹某此前有盗窃被处行政拘留的劣迹,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陈向东当场针对性发表了质辩意见:这份行政拘留因为詹某是未成年人,自始至终没有实际执行,本质上属于成长过程中的轻微不良行为,和成年人有前科的累犯性质完全不同,不应当在量刑时过度拔高从重的幅度。他当庭把家庭监护缺位、学校教育衔接不足等客观因素摆出来,强调詹某的这次犯错,更多是成长阶段的偏差,而非蓄意对抗社会的恶意。
很多人觉得律师接刑事案件是替“坏人”说话,可在这些十几岁的孩子眼里,能有人客观说出他的错、也不全盘否定他的未来,本身就是一种托住底线的力量。
法院全面采纳意见,依法对詹某从轻判处
2024年7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完全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詹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其家庭监护条件、在校成长表现,同时考量此前的行政拘留未实际执行、不构成从重处罚的加重情节,最终对詹某依法从轻判处相应刑罚。判决没有单纯追求惩罚的惩戒效果,而是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詹某的家人拿到判决书时,悬了好几个月的心终于落了地。陈向东没有参与他们后续的生活安排,只是在会见结束时再次叮嘱詹某,要记得这次犯错的教训,回到生活里别再跟着不三不四的朋友瞎混,把日子拉回正轨。
基层的涉少刑事辩护从来没有什么轰轰烈烈的高光时刻,大多是在会见室里耐着性子安抚不安的少年,在案卷堆里一点点抠出可以争取的从宽空间,在法庭上一句句帮孩子把犯错的来龙去脉讲清楚——既不回避行为的危害性,也不随意放弃一个年轻人改错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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