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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余万元”指控缘何大幅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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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5 · 11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晓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6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32010118292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624202227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认真负责的办案风格,成功代理了多起诉讼及非诉案,获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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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多人共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高达260余万元,量刑建议十五年至无期徒刑。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将指控数额核减至25万元,当事人获刑二年六个月。为何指控金额能大幅削减?

当法院采纳唐晓光律师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将指控的260余万元犯罪数额依法核减至25万元时,所有人都倍感意外。

唐晓光律师,满族,毕业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律职业资格B证。她是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涉及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诸多领域,担任过多家企业及政府常年法律顾问,还曾任政协岫岩满族自治县第九届政协委员会常委,现任政协鞍山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委。

在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是辩护核心突破口。唐晓光律师接受委托后,细致审查全案证据,发现公诉机关仅以银行流水、快递单认定260余万元犯罪数额,未扣除刷单、试抽、退单、日常收支及借贷款项,且无涉案卷烟实物、鉴定意见、完整交易凭证支撑,数额认定明显证据不足。庭审中,她重点提出:全案未查获卷烟实物,无法确认伪劣卷烟品类与数量;收款流水混同日常收支、网贷、借款,不能直接等同于售烟款;快递单无实名对应,无法确认为本案当事人发出,指控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她还明确当事人系受雇从事打包、发货、收款辅助工作,未参与策划、出资、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结合当事人无前科、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核减犯罪数额。

“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辩护律师需严格依据证据规则,逐笔剔除非法、无关数额,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唐晓光律师深知,准确界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辩护效果统一。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让当事人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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