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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案:厘清共同犯罪责任,成功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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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4 · 129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慧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201025481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822386038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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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被告人因涉假药产销链条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审查起诉。核心争议在于其是否与上游构成共同犯罪及是否属于从犯,以及如何争取缓刑。经律师多阶段辩护,虽法院未采纳共同犯罪从犯认定意见,但考虑量刑情节,最终被告人获缓刑判决,体现了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销售假药案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其中对于共同犯罪责任的界分更是复杂且关键。此次涉及的销售假药案,就为我们展现了一场精彩的法律角逐。

案情概况方面,被告人处于某假药产销链条中,侦查机关最初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这一案件涉及到药品安全这一重大社会问题,一旦被认定为犯罪,被告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的张慧律师及其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该律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案件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被告人是否与上游生产、销售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其二,若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其中是否属于从犯。其三,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降低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争取最有利的缓刑适用条件。

在办案举证与法律论证时,张慧律师团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审查起诉阶段,他们全面审阅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细致梳理其在整个假药销售环节中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获利情况。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从行为时点分析,强调被告人介入时点位于假药生产完成之后,仅实施“购销”行为;主观故意方面,被告人主观上仅为销售牟利,无生产假药之故意,亦无对生产环节的明知与协作;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司法解释,论证销售行为可独立成罪,不应将下游销售者与上游生产者混同评价,从而明确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仅应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针对共同犯罪问题,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持续主张即便认定被告人与上游构成销售假药共同犯罪,被告人也应被认定为从犯。从犯意依附性来看,被告人系经他人介绍并提供销售渠道后方参与,未发起或策划犯罪;行为受支配性上,客户资源、供货渠道均受他人控制,被告人无自主选择权,仅从事转发信息、传递订单等辅助工作;获利次要性方面,经查证属实的仅一笔交易,获利500元,与上游人员获利规模及涉案库存量对比明显轻微。

在审判阶段,律师将辩护重心置于量刑环节。他们系统梳理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法定情节包括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退缴违法所得;酌定情节有涉案金额小,仅10支假药,未造成实际人身伤害,销售时间短、规模有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家庭情况特殊需抚养幼子、赡养患病母亲,家庭经济与情感依赖度高,悔罪表现诚恳,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承诺禁业。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论证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无再犯危险。

最终的裁判结论是,尽管法院未采纳律师关于被告人与上游构成共同犯罪及从犯认定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系独立实施销售行为,但仍充分考量了律师提出的全部量刑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已较低的基础上,律师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量刑辩护,助力当事人获得了缓刑裁判,避免了实刑执行,最大程度地减轻了刑事处罚对其个人及家庭的影响。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诸多规则启示。首先,精准界定行为性质至关重要,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厘清自身行为边界,避免被不当卷入上游较重罪名。其次,即便共同犯罪或从犯认定未获支持,律师仍可着力挖掘量刑情节,构建完整的从宽处罚体系。再者,在符合缓刑条件的案件中,要重视缓刑适用论证,结合社会调查、悔罪表现、再犯风险等因素,积极推动缓刑适用,实现惩罚与挽救的结合。最后,辩护应根据案件阶段动态调整节奏和重心,从定性辩护到量刑辩护,形成递进式辩护策略,持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张慧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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