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薛怡雯律师介入本案之前,某设备公司就已经自行委托了其他代理人,在本地法院向某工程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对方拖欠的设备款项与相关违约损失。案件受理后,原审理法院并未将案件按照普通的货物买卖纠纷进行审理,而是结合案涉设备需要现场安装、调试的交易细节,直接将本案案由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程序规则,审理法院直接作出裁定,将本案全案移送至案涉设备实际安装地的法院审理。
这一移送裁定作出时,设备公司最初委托的代理人并未就案由认定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异议与抗辩,当事人对管辖规则与案由认定的法律后果也缺乏清晰认知,仅按照移送裁定的要求等候后续的审理安排。彼时案件已经脱离本地的审理范围,一旦案由被固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续无论是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还是管辖连接点,都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领域的规则推进,设备公司原本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自身权利的基础将被大幅削弱。
正是在案件被移送、原代理人未就核心争点提出抗辩的阶段,设备公司正式委托广东竞德(揭阳)律师事务所的薛怡雯律师介入本案,成为其后续诉讼程序的代理律师。此时留给薛怡雯律师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核心抗辩方向的时间十分有限——案件已经完成管辖移送,随即就要进入设备安装地法院的一审实体审理程序,若不能在本次一审审理中将案由认定的偏差问题提出充分依据,后续即便进入上诉程序,一审固定的事实与案由认定也会成为二审审理的重要参照。
接受委托之后,薛怡雯律师首先完整调阅了本案全部在卷证据,逐份核对设备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双方过往的交易往来凭证、设备交付验收的书面记录、双方就付款事宜的沟通内容,同时针对本案的案由认定方向,完成了大量的类案检索工作,梳理同类设备交易场景下,法院区分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判断标准。在逐一比对交易细节与法律规则之后,薛怡雯律师提出明确的代理意见:本案交易的核心标的是设备本身的所有权转移,现场安装调试仅属于设备交付环节的附属服务,整个交易的本质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本案直接适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将直接导致当事人的主张因为管辖、案由的偏差无法得到实体支持,对设备公司明显不利。
在后续的一审实体审理过程中,尽管薛怡雯律师针对案由认定的偏差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梳理与类案检索意见,充分论证本案的买卖合同属性,但审理法院并未采纳该代理意见,依然沿用之前一审法院的审理思路,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一审判决,直接驳回了设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作出后,设备公司并未选择放弃主张权利,而是基于对薛怡雯律师专业判断的信任,继续委托普宁薛怡雯律师就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的案由认定与实体权利主张。这一阶段,二审的审理范围直接围绕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展开,案由的认定是否准确,成为影响本案走向的核心节点。
薛怡雯律师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偏差,重新梳理上诉阶段的举证逻辑,将交易核心内容、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双方交易惯例等材料按照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要求重新组织,同时进一步补充类案裁判规则的梳理,围绕“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安装调试是否构成主要合同义务”两个核心争点展开充分论证。经过二审阶段的竭力争取,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一审法院对本案的案由认定存在偏差,依法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判决,直接将本案案由调整为买卖合同纠纷,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对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认定,最终改判支持了设备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本案在二审程序中完成案由纠正后,设备公司原本因案由偏差被全部驳回的诉讼请求获得了实体层面的支持,整个案件的走向发生了根本转变,这一结果也为后续同类设备买卖交易中的案由争议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参照。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薛怡雯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法为尺,以专为刃”的执业理念,除了承办各类民商事、劳动争议、刑事辩护诉讼案件之外,还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劳动法、公司法领域的日常法律服务,在婚姻家庭、个人与企业债权债务、侵权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仲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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