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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商劳实务领域,深耕基层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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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30 · 13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翟小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岚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1120181105709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23403435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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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翟小娟是山西岚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深耕相关实务领域近7年。她曾办理军人刘某报名费追索法律援助案,帮当事人全额追回退费;也代理过交通事故纠纷二审案件,帮助当事人稳住原有赔偿权益;还处理过工伤赔偿争议案,协助委托方在法定范围内厘定合理赔付金额。

翟小娟律师为山西岚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2011年至2015年就读于太原科技大学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多次获得校奖学金、系三好学生荣誉及国家励志奖学金。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民、刑、行各类案件600余件,2020年度被吕梁市政法委评为优秀律师,系岚县上明乡人民政府、岚县王狮乡人民政府、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家单位连续多年法律顾问,深耕婚姻家庭、工伤保险、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实务领域近7年,同时长期参与山西省司法厅“免费法律咨询和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惠民工程”,年均提供免费法律咨询200余次,已上门为多名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

2020年7月,现役军人刘某因与女友均在外地,委托朋友京某代为办理女友的驾校报名手续,按京某要求转账3800元报名费后,迟迟未收到驾校报名通知。经向驾校核实,该校并无对应学员的报名记录,刘某多次要求京某退费,均被对方以“已报名、退费需领导审批”等理由推诿拒付,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因刘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岚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翟小娟律师担任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核心诉求为:要求京某全额返还3800元报名费,无需承担额外成本。

本案核心争议为双方之间的委托服务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京某收取费用后未完成约定的报名事项,以虚构报名事实的方式拖延退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当时有效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受托人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的,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对应费用;同时针对现役军人涉诉的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依法获得全流程免费法律服务。

翟小娟律师第一时间固定三类核心证据:刘某的转账记录、驾校出具的无报名记录说明、双方沟通退费的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快速代为立案。一审判决生效后,京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翟小娟主动为当事人免费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全流程跟进财产查控进度。

一审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全额返还报名费3800元。执行阶段案款全部执行到位,全额发放至刘某手中,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高度认可,专程送来锦旗致谢。

2025年8月,周某乙驾驶机动车与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随身车辆及手机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周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王某甲住院治疗121天,诊断为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髂骨骨折等伤情,协商赔偿时双方分歧较大,王某甲委托翟小娟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甲4.8万余元,返还周某乙垫付款2900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扣减住院天数、剔除“挂床”费用,同时主张王某甲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请求改判减少2.5万余元赔偿额。当事人核心诉求为维持一审合理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不合理上诉请求。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有两点:一是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等同于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农村居民有实际劳动收入的,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误工费主张应当得到支持;二是上诉人主张“挂床”需提交明确反证,医疗机构的连续诊疗记录可以直接佐证住院治疗的必要性。

一审阶段翟小娟律师就提前组织两类关键证据:王某甲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从业证明、王某甲持有并实际经营木工相关业务的营业执照,直接证明其长期从事建筑类木工工作、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事实。二审阶段针对性围绕“诊疗记录连续性、大部分时段为一级护理”的细节展开抗辩,指出上诉人无任何证据佐证“挂床”事实,同时充分说明超龄农村居民依靠自身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反驳保险公司的免责逻辑。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1.认定王某甲不存在挂床情形,一审确认的121天住院天数及对应医疗费全部合法有效;2.认定王某甲虽已超退休年龄但仍有实际劳动收入,参照建筑业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3.一审关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认定于法有据,当事人一审确定的赔偿权益全部得到保障。

梁某2024年7月受雇佣到某公司承包的矿业工地从事电焊工工作,日工资300余元,工作未满一个月时因工受伤,后续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1个月。因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梁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远高于法定合理标准,还重复主张了公司已垫付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某公司委托翟小娟律师代理本案,核心诉求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核减超额赔偿诉求,排除无依据的重复索赔项目。

本案核心争议为工伤职工工资基数的认定规则:工伤职工入职不满12个月、且无连续月工资流水记录的,依法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待遇计算基数,而非直接按单日工资折算超高月收入;同时用人单位有明确凭证证明已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重复主张的,仲裁委不应予以支持。

翟小娟律师逐一梳理全部垫付凭证:包括已支付的护工服务协议、医疗费转账记录、救护车及医疗辅助器具票据、垫付伙食补助的签字单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针对梁某工作未满一个月、按日计酬的事实,精准提出适用2023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800余元作为工资核算基数的抗辩意见,直接从源头大幅核减一次性伤残补助等核心项目的计算金额。

仲裁委最终支持我方全部核心抗辩意见:1.以2023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800余元作为工伤待遇核算基数;2.扣除公司已垫付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驳回梁某主张的日用品、非必要交通食宿费等非合理诉求;3.裁决某公司向梁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2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5万余元及鉴定费400元,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预期代理目标。

翟小娟律师执业始终坚持兼顾专业精度与民生温度,既为委托单位、当事人守住合法权益边界,也长期扎根基层提供普惠法律服务,践行执业律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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