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诉讼尤其是再审案件中,多数代理人会顺着原审裁判思路,围绕实体事实与法律适用展开对抗,但部分案件中,原审程序层面的法律适用错误,恰恰是打破被动局面的核心突破口。长春一起1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纠纷中,当事人从一审胜诉到二审败诉,权益陷入极大被动,正是代理律师跳出实体争议,精准识别程序适用错误,最终通过再审程序实现了权益的终局保护。"
"本案的争议源于一笔150万元的银行转账。被继承人为我方当事人的亲生女儿,被继承人与原告系再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分两笔向我方当事人的银行账户累计转账150万元。后续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方,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我方当事人全额返还1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原告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变更了裁判观点,作出改判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判决,该结果对我方当事人极为不利。按照常规代理思路,多数代理人会顺着二审的裁判逻辑,围绕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展开实体对抗,但这种思路下,当事人将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接受我方当事人的再审委托后,张佳伟律师没有陷入实体争议的纠缠,而是完整复盘了一审、二审全部卷宗材料,对比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拆解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通过复盘律师发现,二审法院的审理仅聚焦于评判案涉赠与行为的实体效力,却并未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满足确认之诉的法定受理条件。即便二审法院对财产性质的事实认定无误,但在确认之诉的程序规则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这属于再审法定的改判事由,就此锁定了本案的核心再审突破口。"
"确定核心代理思路后,律师团队首先梳理核对了转账记录、婚姻登记资料、关联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等全部证据,固定了案件基础事实,区分实体抗辩与程序抗辩的不同角度,最终确定了以程序抗辩为主、实体抗辩为辅的再审代理方向。考虑到案涉转账、赠与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案件审理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婚姻法合同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不能直接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文,律师团队针对性检索了民法典实施前生效的相关法律规范,同时检索了确认之诉相关的再审类案裁判,最终明确:本案中原告诉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本质是其返还财产给付请求的先决理由,并非独立的确认之诉审理对象。律师将该程序瑕疵作为核心再审理由撰写了再审申请书,没有纠结于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实体辩论。"
"再审审理过程中,律师围绕确认之诉的法定要件、本案诉讼请求的程序瑕疵发表了代理意见,向合议庭阐明了二审判决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庭后还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结合法理与类案进一步夯实说理,辅助合议庭审查二审裁判存在的问题。最终再审法院采纳了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但法律适用错误,作出终审裁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我方当事人无需返还案涉150万元款项,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2450元,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张佳伟律师表示,本案的代理思路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纠纷,不能仅关注实体层面的财产性质、赠与效力争议,还应当关注诉讼程序本身,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请是否符合对应诉讼类型的法定要件。确认之诉并非可以随意提起,并不是只要当事人希望确认某一行为效力,就当然属于人民法院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一个诉求即便实体上看似有道理,如果不具备确认之诉所需的需要通过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该请求在程序层面即不应得到支持。很多案件中,实体事实没有错误,但程序法律规则适用错误,同样属于再审改判事由。"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若纠纷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时间效力规则,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不能直接套用现行民法典规则。当事人拿到不利的二审判决时,不要仅盯着实体事实,也要仔细审视二审判决在法律适用、诉讼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以此寻找再审救济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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