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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后被起诉腾退,租赁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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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30 · 129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云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1020191011222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8234711268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丰富的专业经验;翼城县政府法律人才库入选者、翼城县统战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赵云皓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并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累积了大量法律实务经验,担任数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司法律顾问。擅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等多方面法律服务,以热情、诚信的服务态度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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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翼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腾退纠纷中,原告以登记产权人身份主张与被告存在租赁关系,要求对方限期搬离。赵云皓律师代理被告方应诉,梳理出资、还贷、装修全套凭证,推翻原告主张的租赁法律关系,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这类借名买房引发的腾房诉讼,往往因外观证据完备让当事人陷入被动。

2025年开春,翼城县居民李梅(化名)收到法院传票时,整个人愣在原地。她已经住了四年的房子,突然被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她清空屋内所有东西,限时搬离,还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对方的理由很简单:房子是他买的,之前租给她住,现在要卖房,她不肯腾房,连门锁都换了。

站在法庭原告席上的男子手里攥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还有写着自己名字的不动产权证书,看起来占尽了法理优势。但李梅清楚,这套房子从付首付到还贷款,从装修到买家具,没让对方掏过一分钱。

被藏在租赁说辞下的购房实情

接手这起案件的赵云皓,是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办理过数百起涉及合同、房屋、借贷的纠纷,也是翼城县政府法律人才库的入选人员,常年为本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各类合同类事务。刚听完李梅的陈述,他就察觉到这起“租赁腾房”案子背后藏着另一层法律关系。

他顺着李梅提供的线索一点点核对:这套房子是2020年买的,当时李梅还在和前夫共同生活,因为夫妻俩没有公积金贷款资格,想着用熟人的公积金名额买房能省不少利息,就口头和原告达成了借用资格的约定。首付、每个月要还给公积金中心的贷款、全屋的装修、添置的家电家具,全是李梅家掏的钱,房子交付之后就一直是他们家住着,原告从来没进来住过一天,也从来没和他们提过“收房租”“签租房合同”的话。

变故出在2024年下半年,李梅家的生意收成不好,连着几个月没能按时把还给公积金的钱打给原告,两边就此闹僵。原告转头就换了说辞,说这套房子是他买的,之前是租给李梅家的,现在要卖房,要求李梅限期搬走,见对方没答应,就直接堵门看了一次,发现门锁换了,更觉得是李梅占了房子不肯走,干脆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原告手里的书面材料很齐全: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是他,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是他,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人也是他。按照普通人的直观认知,房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产权人要收房,住户没有不搬的道理。但赵云皓在房产类纠纷里摸爬近十年,太清楚这类借名买房纠纷的关键痛点——登记的权利外观,和真实的出资事实,从来不能直接画上等号。

两套逻辑碰撞的庭审举证

开庭当天,原告方率先抛出证据链,把所有材料都指向同一个结论:自己是合法产权人,李梅是租住的房客,现在租赁到期,房客无权继续占用房屋,必须腾退。

针对这套说法,赵云皓带着团队整理的三组证据依次呈上法庭:第一组是从付首付到历次还贷款的全部银行流水,每一笔支出的转出账户都是李梅和她前夫的账户,和原告没有任何资金交集;第二组是全屋装修的付款记录、家具家电的购买凭证,所有开销都有对应票据;第三份是当年对接楼盘的相关说明,能印证当初买房时,李梅前夫和楼盘经办人员的关联。赵云皓专门针对对方的租赁主张提出了核心异议:如果真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这么多年过去,原告从来没和李梅签过书面租赁合同,没转过一笔租金,甚至连一句关于房租金额、租赁期限的沟通记录都拿不出来,不符合正常租赁关系的基本特征。

整个举证过程里,双方对彼此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都没有异议,法院当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

登记效力不能对抗内部真实事实

法庭辩论阶段,赵云皓把抗辩逻辑拆成了三层逐层说清:首先,租赁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出租和承租的双方合意,还要有实际支付租金的履行事实,原告这两样都拿不出证据,所谓的租赁关系从根本上就不成立。

其次,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效力,本质上是用来对外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比如有人从产权人手里买了这套房,登记的产权信息能帮买受人确认交易安全,但在原被告这两个对买房全过程都知情的当事人内部,不能只拿登记信息就否定实际出资、长期占有使用的真实状态。

最后,原告从买房到入住的全流程里,没有出过一分钱的购房款、装修款,只是出借了自己的公积金贷款资格,没有承担购房的实际对价,根本不享有要求对方腾退房屋的权利基础。

在基层办了这么多年房产纠纷,赵云皓见过太多类似的案子:当初为了省利息、图方便找熟人借资格买房,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凭据,等房价涨了或者双方闹矛盾了,名义上的产权人就拿着房产证来要房子,普通住户拿着一堆付款凭证,反而因为证据没整理好吃了大亏。

2025年8月5日,翼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完全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和李梅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动产登记的对外公示效力,不能直接对抗双方内部的实际出资和代持事实,原告无权基于登记身份要求李梅腾退房屋,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同时明确,双方之前因为代偿公积金贷款产生的资金纠纷,可以另行协商或者另案起诉,房屋当前的居住使用状态维持不变。李梅不用搬离自己花钱装修、长期住着的房子,这场突然砸下来的腾房官司,总算落了地。

赵云皓目前还是翼城县融媒体电视台经纬剧场的特邀律师,平时经常在节目里给本地群众讲身边的房产、借贷类纠纷案例。在他看来,这类借名买房的纠纷,最开始都是图方便埋下的隐患,真闹到法院的时候,往往拼的就是谁手里的出资证据更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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