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将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交由被告承建,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工程实际由自然人施工后,原告因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而诉至法院。
在此案中,被告方律师张居宽接受委托后迅速入局。张居宽毕业于南京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1996-2004年在南京大学的学习经历,让他对法律条文有深刻理解。自2004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正式成为律师后,在企业法务、劳动人事、合同法等多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些背景使其在面对此案时能迅速抓住关键。
针对案件,张居宽首先发起合同义务抗辩。他仔细研究双方合同,发现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这一细节的捕捉并非偶然,他长期从事企业法务,处理过大量合同事务,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和分析能力极强。在日常工作中,就力求精于法律,这种严谨的态度让他在合同中找到了这一关键漏洞,提出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
接着,他从法律关系定性方面进行抗辩。开具发票这一行为,很多人可能只看到表面的交易环节,但张居宽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锐地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这种对法律关系的精准判断,得益于他长期的法律实践和对不同法律领域的钻研,他熟悉法律适用的边界和范围,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
对于自然人被告,张居宽提出主体资格抗辩,指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企业合规师的身份让他对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主体的合法性。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作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有着丰富的职务经历和专业头衔。他是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还是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这些经历使他不仅在法律专业上有扎实基础,还在财税、金融等领域有一定了解,能够在处理案件时综合各方面因素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在本案中,他以其专业的法律技能和高超的判断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资深律师的实力和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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