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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票纠纷:从合同约定与法律关系定性赢得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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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30 · 13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6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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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置业公司与建设集团、自然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票提供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提供319XXXX4934元发票。被告方律师从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主体资格等核心争议点精准抗辩,指出开具发票非合同约定义务且属行政法律关系,认定自然人非适格主体。法院采纳意见,裁定驳回起诉。

2012年,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将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交由被告承建,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工程实际由自然人施工后,原告因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而诉至法院。

在此案中,被告方律师张居宽接受委托后迅速入局。张居宽毕业于南京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1996-2004年在南京大学的学习经历,让他对法律条文有深刻理解。自2004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正式成为律师后,在企业法务、劳动人事、合同法等多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些背景使其在面对此案时能迅速抓住关键。

针对案件,张居宽首先发起合同义务抗辩。他仔细研究双方合同,发现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这一细节的捕捉并非偶然,他长期从事企业法务,处理过大量合同事务,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和分析能力极强。在日常工作中,就力求精于法律,这种严谨的态度让他在合同中找到了这一关键漏洞,提出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

接着,他从法律关系定性方面进行抗辩。开具发票这一行为,很多人可能只看到表面的交易环节,但张居宽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锐地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这种对法律关系的精准判断,得益于他长期的法律实践和对不同法律领域的钻研,他熟悉法律适用的边界和范围,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

对于自然人被告,张居宽提出主体资格抗辩,指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企业合规师的身份让他对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主体的合法性。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作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有着丰富的职务经历和专业头衔。他是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还是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这些经历使他不仅在法律专业上有扎实基础,还在财税、金融等领域有一定了解,能够在处理案件时综合各方面因素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在本案中,他以其专业的法律技能和高超的判断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资深律师的实力和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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