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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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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4636人看过
导读: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是无权代理的合同以及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比如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签订的。次之外的话,无权处分的这种行为也是需要进行追认之后才能够确定效力的。
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是什么?

一、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是:

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三是无权处分行为。

二、效力待定合同怎样才能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追认后方才生效,否则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在《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中将其归类到无效合同的范畴。

所以《合同法》在制订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如经相关权利的追认便具备了合同有效的条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问题,从而认定其为有效。这样既不损害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应当该是符合客观事实要求的,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关于合同的效力方面的问题是有效力待定的情况的,所以很多的人员他们并不了解什么情况,就是属于效力待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权利进行处分的话,是否是需要进行追认的,这种情况就是属于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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