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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案:夫妻真不用共同还债?南京居小森律师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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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28 · 170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居小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64人 执业7年
律所: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910085095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814108828
代表案例:8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在执业期间,办理多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民商事案件,并参与办理公司股权、金融证券、涉外法务等项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时参与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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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牵扯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难题。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却称自己是中间人,其配偶也否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案件该如何走向?法院最终又会如何判决?

很多人以为朋友间借款,中间关系只要说清楚,就不会有还款责任之争,但这起发生在南京的民间借贷案子给出了不同答案。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贾X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李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XX借款20万元,李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汇入李XX账户。此后,李XX陆续偿还部分款项,并于2015年7月出具借条,确认尚欠本金170100元及未兑现的福利收益37950元。

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正是居小森律师擅长的领域。居小森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百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截至2023年1月,李XX累计还款137998元,李XX认为剩余借款本金62002元及利息37950元未获清偿,遂委托居小森律师代理起诉,要求李XX及其配偶贾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被告李XX、贾X辩称,实际借款人系某房地产公司,李XX仅为介绍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贾X则主张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也出庭陈述,称其为实际借款人,愿意承担剩余债务。这使得案件变得复杂起来,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借款人?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居小森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李XX与李XX之间的转账记录、借条、证明文件、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居小森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二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李XX仅为中间人”“债务与贾X无关”等抗辩,居律师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系统整理李XX本人出具的多份书面凭证,证明其明确以借款人身份行事。梳理李XX及其配偶贾X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贾X对债务知情并曾承诺“再催催”还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反驳第三人关于“实际借款人”的主张,指出其出具的收款收据未经原告认可,且缺乏资金流向的直接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还款人为公司员工”等辩解,结合工商信息及转账说明,论证李XX为实际债务人。在这一系列操作中,证据的收集和梳理至关重要,一个关键证据的缺失可能就会导致案件结果的不同。

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居小森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李XX为实际借款人,并认定贾X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XX、贾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62002元;支付截至2025年3月12日的利息37950元;自起诉之日起,以6200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付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169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从这起案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是一个争议焦点。很多时候,债务人会试图以各种理由逃避还款责任,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论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障。在实际生活中,大家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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