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日喀则,有这样一起事实劳动关系下工伤认定维权案例。当事人李XX(化名),于2023年8月1日起在四川XX建筑公司承建的西藏康马县XX项目从事平地机驾驶工作。2023年11月4日,他在工地为平地机加油时不慎摔伤。因伤情初期未明显显现,于11月7日才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
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XX所受伤害为工伤。然而,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工伤认定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为由,判决撤销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李XX在这关键时刻,委托了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卓玛律师提起上诉。
卓玛律师自2017年踏入法律行业,至今已专职执业六年有余。她是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15402202011192599,自2020年开始执业。她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本案适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操作流程方面,卓玛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是证据补强,在二审中提交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而且指出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的一审证言存在矛盾,其客观性存疑。其次是准确进行法律适用,援引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XX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后是进行合理的事实论证,结合医学常识及务工人员实际情况,说明李XX因内伤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并强调仲裁裁决已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在材料/证据清单上,包括李XX的自述、同事的传来证言、通话录音、新的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仲裁裁决等,这些证据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常见误区方面,很多人认为只要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或现场记录,工伤认定就很难成立。但实际上,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不认为是工伤时有举证责任。而且,事后就医的合理性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并非只要延后就医就影响工伤认定。
风险提示,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面临一审败诉风险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像本案中卓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在二审中制定合理策略扭转局面。此外,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要尽可能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维权时能够顺利进行。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卓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筑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号:
(2025)藏XX行终XX号)。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卓玛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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