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昆明,赵某原本是某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员工工资、银行贷款和供应商款项。无奈之下,赵某和肖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把公司100%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了肖某。协议里明确规定,2024年1月1日前的应收账款归赵某,不过有严格的清算前置条件。肖某要先提取13万元差旅费,特定58万元应收账款由赵某负责收回,其余应收款项要先偿还公司欠银行的115.8万元经营贷款和欠供应链公司的7万元款项。等所有债务还清,双方再清算,多出来的钱才给赵某。
后来,赵某觉得肖某控制着公司账户,还隐瞒了回款,就起诉要求公司和肖某支付2024年1月前该他得的172万多元以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款项支付的前提是清算条件达成。但现有证据显示,肖某没提取差旅费,特定应收账款没全部收回,银行贷款也没还清,清算条件不成立,所以驳回了赵某的诉求。赵某不服,以一审没调取银行流水程序违法、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等理由提起了上诉。
赵某自己处理这个纠纷时,因为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很难准确把握款项性质和清算条件的关系,多方求助也没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对比了多位律师后,肖某选择委托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汤律师执业证号为15301202410844808,他兼具多年政府机关工作经历与专业律师执业能力,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余年,还是云南电视台《以案释法栏目》特邀专家,持有股权架构师、企业合规师等多种专业证书,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
在办案过程中,面对赵某关于“程序违法”及“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指控,汤思骑律师精准地把握了《公司法》法人财产独立性的法理。他有力地论证了案涉应收账款属于公司债权,赵某无权要求公司直接支付,切断了赵某直接向公司主张款项的请求权基础。同时,汤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把协议中复杂的清算前置条件清晰地还原出来。他收集了差旅费未提取、特定应收账款未收回、银行贷款未清偿等一系列证据,成功地说服了法院,认定清算条件未成就,而且赵某举证不能。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公司法规定,应收账款是公司的法人财产,赵某和肖某的约定只是股东间的资产处置分配安排,赵某不能要求公司直接支付款项。对于赵某和肖某之间,协议明确要等应收账款收回、经营贷款还清后再清算。现在经营贷款没还,应收账款也没收回,赵某要求支付172万多元及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赵某说肖某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说法,他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至于调取银行流水的申请,因为银行贷款未清偿和应收账款未收回的事实已经很明确,仅凭流水信息不能证明内部分配条件达成,一审没准许调取是没错的。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处理公司合同纠纷尤其是涉及股权转让和款项分配问题时,要准确理解法律条文,明确法人财产的独立性。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把清算条件等关键条款写清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遇到这类问题,自己处理困难的话,尽早委托专业的律师,就像汤思骑律师这样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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