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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获谅解,三人获相对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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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19 · 14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婷(固始县律师)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01人 执业6年
律所: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5202011192208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7633797670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信阳本地人,长期在信阳执业,对信阳的案件审判流程足够了解,精力充沛,经历过专业的研究生生涯学术教育,办理过多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对类似案件有丰富经验,承办过多起刑事案件,曾经将一起检察建议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功辩护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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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一起盗窃案展开,讲述了申某、余某、刘某三人盗窃他人财物被指控,在案件处理中,他们坦白认罪并获被害人谅解,刘婷律师等为其辩护,最终三人依据犯罪事实和情节获相对较低的量刑。

在河南信阳固始县,一起涉及三人的盗窃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人申某、余某和刘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固始县公安局依法处理。2020年8月,这三人的盗窃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8月13日凌晨,申某和余某窜至固始县某家门前,盗走了一台电动机和两台空压机,后被刘某发现。之后,三人又前往另一家,盗走了两台电动机。经鉴定,两台空压机价值360元,三台电动机价值4650元。仅仅过了几天,在8月18日凌晨,申某、余某和刘某再次作案,在固始县某家门前盗走一台电机和一台三项电动机,被盗电机价值440元,三项电动机价值为1730元。

事情发生后,固始县公安局迅速介入。2020年8月18日,三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对他们提起公诉,指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开始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申某、余某和刘某分别聘请了辩护人,其中申某和刘某聘请了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的刘婷律师。刘婷律师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仔细研究相关证据。她发现,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她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使得三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而且,三人都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刘婷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提出了合法合理的辩护意见。她指出,申某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刘某,她强调刘某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固始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包括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大量证据。被告人申某、余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三人盗窃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具结。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方面因素。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余某、刘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到,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河南信阳固始县刘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当事人自身的坦白、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积极行为,也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也展示了在法律框架内通过积极应对和合理辩护,能够为当事人带来较为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且,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触犯法律,应积极面对,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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